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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拍照引出的纠纷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1月24日 13:05 来源:CCTV.com
     
    [内容速览]西安的大学生方学勇在街边用手机拍下执法人员粗暴执法的画面,却被执法人员带回街道办,四十几分钟后才被放走。方学勇说执法人员打了自己并删除了手机中的照片,但街道办却对此予以否认。

  2006年12月,在陕西西安的媒体上面出现一条消息,有一个学法律的大学生在街头用手机拍摄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结果被执法人员强行带走。这个消息出来之后在当地也引起了不小的震动。2006年12月24日,记者来到西北政法大学,找到了正在复习功课准备考研的方学勇。提起一周前的那件事,方学勇仍然情绪激动,为了让记者更清楚地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他将记者带到了事发现场。

  方学勇说,2006年12月15日中午,他发现校外的一条小巷里几个执法人员围着一个卖水果的老大爷在争执什么。他走上前劝告执法人员有话好好说,不要动粗。方学勇说由于执法人员对他不理不睬,于是他就拿出手机准备把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拍下来。几名执法人员看到有人拍照,立刻将方学勇包围起来,并将他强行带回了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方学勇说,在这里有人打了他两拳,还要求他写悔过书。大约40分钟后,在他的请求下他才被放了出来。

  但是方学勇说他手机里所拍摄的照片已经被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删除。方学勇所说的情况是否属实,记者来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找到了那天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解释说,当时他们考虑到不能助长出店经营者的士气,要制止事态进一步发展才将方学勇带走的。

  韦曲街道办事处的这位工作人员解释说,当时他们正在响应西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号召,进行市容卫生大检查,市里边要求十分严格,而个别市民跟他们采取了打游击的战略,压力是特别的大。


  街道办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在与无证小商贩打交道的过程中感到了很大的压力,但是有压力是否就可以成为将旁观者强行带走的理由呢?对此,街道办工作人员解释在当时的情况下无法界定是否应该将方学勇带走,但是看作为当事人之一,方学勇只能被带走。

  街道办的人员说他们并没有粗暴执法,卖水果老汉的水果是他自己逃跑过程中撒落的,而方学勇的出现倒助长了无证商贩们的士气。那么当时到底是什么情况使得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必须将方学勇带走呢?记者走访调查了事发那天卖水果的老大爷。老大爷回忆说,当时自己正在卖水果,执法人员过来后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把水果摊掀翻了。同时,周围的群众也目击了这个过程,一些群众向记者证实,方学勇正是在这个时候出现的。方学勇用手机拍照后,几名执法人员强行将他拉到了车上。

  看到年轻人为自己的事情将要被执法人员带走,卖水果的老汉赶忙上前说情。但是执法人员硬把老大爷拉开,把方学勇带到街道办去了。方学勇说作为学法懂法的公民,他并没有做错什么,后来却受到了街道办那样粗暴的对待,特别地气愤。但是街道办否认他们曾经粗暴对待过他。韦曲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不承认曾经打过方学勇并删除了他手机内的照片,并说可以就此事与方学勇当面对质。

  于是记者又马上找来了方学勇。方学勇说,街道办的人有两个行为让他非常气愤,一个是打人,一个是随意删除他手机上的照片。但是街道办的工作人员还是不承认打人和删除手机照片的事情。记者建议是否将那天的工作人员都找来让方学勇辨认一下,街道办说他们的人员工作很忙,无法办到。不过记者倒是在街道办见到了方学勇的个人资料,工作人员说他们让方学勇登记资料只是例行公事。

  再次来到韦区街道办事处,方学勇说他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他带记者来到了他那天曾经呆过的地方,他说自己刚在桌子前做好,脑袋就被人打了两拳。后来他在这个房间待了四十几分钟才离开。


  街道办和方学勇关于打人和删除手机照片一事说法不一,难道是方学勇个人有问题吗?记者来到他所在的学校调查。方学勇的同学们说,方学勇为人比较热情,喜欢主动帮助别人,就是性格容易冲动。同学们似乎都还比较喜欢方学勇,这件事情发生以后,学行政法专业方向的方学勇觉得特别地委屈,自己没有做错什么却被这样对待,于是他和同学们商量是否可以起诉街道办。

  得到同学们的支持后,方学勇更坚定了将官司打下去的信心。为了取得有力的证据,方学勇又在网上搜集到将手机照片删除后再恢复的软件,希望能够将删除的手机照片恢复。取得了至关重要的证据之后,方学勇和同学们一起开始写起诉状,状告西安市韦曲街道办事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及,侵犯了他的监督权,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街道办公开赔礼道歉。


  主持人:所有事件的起因就是源于执法人员的这样一次执法行为,执法人员自己有他的说法,他们认为我们当时是在那种情况下只能采取这样的措施,这个不算是粗暴。您怎么看待执法粗暴与否?界限到底在哪儿?

  应松年:要是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执法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走。像这种情况,他是把路边的小摊拿走,应该说是一种处罚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它是必须走法定程序的。比如你首先要有一个处罚的决定,给他说明一个理由,还要听取他的意见。申辩结束以后,你认为处罚还要做,你可以再告诉他。后面还有一个程序要强制执行,这是两个阶段的。现在他们是两个程序都合到一起了,直接强迫他把东西带走,这就是粗暴。

  主持人:现在问题又出现了两种说法,方学勇说他们带回去之后打了自己几下,并且限制自己人身自由长达40多分钟,然后还写下一个保证书,并且登记了很多自己的个人信息之后才把自己放了。但是执法部门说当时没有打他,带他回来登记只是例行公事,这个过程怎么看待?

  应松年:虽然只有40几分钟,但是也应该说这是非法拘禁,你是没有这个权利的。涉及人身自由的问题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动,(街道办)执法人员是没有权利将当事人带走的。

  主持人:方学勇现在和他的同学们准备采用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提出来执法人员的这种行为影响到了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监督权利,您怎么看?

  应松年:从事情发生的性质上来看,因为这个学生原来是劝他不要这样粗暴,如果这个执法人员能够很好地解释,双方好说好商量,结果他们什么也不回答,而且一看你照相就把你抓走,逞威风显然是不合适的。我觉得这个学生是有这个思想,我对你这些粗暴的行为要把它照下来,将来我可以给你的上级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一下,希望你们以后能够改正。广义地说也可以说是一种监督的权利,这还是属于公民权利的范围,是不应该受到侵犯的。

  主持人:作为城市来讲,净化环境,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这些都没问题,而且作为一个城市的市民也确实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去经营,但是在执法的过程当中每一个执法人员应该考虑到我们按照什么程序去执法,我们执法的权限究竟有多大,只有把这些问题想清楚了,我们的执法才能真正地收到效果,而且不要忘了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周围的公民有监督的权利,这项权利是不能侵犯的。

责编: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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