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07年2月7日××电视1台播放的某节目情况不属实,在没具体了解当事人和法院下达的判决书和真实证据的情况下,电视台就剪辑播放,对我们当事人心理上和社会上造成的的不良影响。
请问:电视台的这种做法对吗?我们应该以什么方式来维护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回答:
应确定是否名誉权受到侵害。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的,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以上问题由:北京市中嘉律师事务所 蒋晓军律师、叶莹莹律师解答)
责编:沈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