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单位对我们进行岗位考核需要交一篇论文,在查阅资料时,我看到某杂志上的一篇文章和我的观点相近就加以借用,在文章末尾我注明了所参阅的文章及作者。没想到后来单位将我们的论文汇集发表。我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作者的权利?
回答: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如你系适当引用并指明作者、作品,不构成侵权。否则就构成侵权。
(以上问题由:北京市中嘉律师事务所 蒋晓军律师、叶莹莹律师解答)
责编:沈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