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理抵押房地产的行为是否有效?(商品房、银行按揭中)对于效力而言,以下法规是否矛盾?《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回答:
不矛盾。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理抵押房地产的行为应该是无效的。你所提供的法规司法解释是对无效行为后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救济规定。
(以上问题由:北京市中嘉律师事务所 蒋晓军律师、叶莹莹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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