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在本地的家电超市买了一台47寸的液晶彩电花了1万多元有发票,买回来发现表面有些刮痕,近几天天气回暖回潮,痕迹更为明显且有透明胶贴过的痕迹,疑是样板机,请售后和商家共同鉴定,商家开始不承认是样机,后来承认竟说我们是4000块钱以样机的价格买来的.请问律师:我们该怎么办?主要举证在于商家还是消费者?这是否算欺诈行为?该如何索赔?
回答:
依据消法商家的行为己构成欺诈,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保持沉默,没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行为则表现为不作为。
欺诈行为实际上就是经营者未适当履行其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或者法定义务。你可依购买发票要求商家给予更换或双倍赔偿。
(以上问题由:北京市中嘉律师事务所 蒋晓军律师、叶莹莹律师解答)
责编:沈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