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弟弟在游泳馆游泳溺水而亡,当时他从浅水区到深水区时有一道门,门口有提醒去深水区游泳需出示游泳等级证,但没有人守此门,里面也没有救生员及急救设备。他下水后就没有上来,直到旁边游泳的游客发现打捞上来做了简单的抢救和打120送往医院,最后还是抢救无效死亡。请问这样我们上诉时游泳馆的责任有多大?作为父母是否可以申请精神赔偿呢?
回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弟弟系成年人,其应知道进入深水区可能发生的后果,故其责任不能免除。
游泳场应有值守的救生员,以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赔偿权利人你的父母可以申请精神赔偿。
(以上问题由:北京市中嘉律师事务所 蒋晓军律师、叶莹莹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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