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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别忽视“福音”中的一丝杂音(图)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8月03日 08:49 来源:解放日报

    ●主持人:记者 杨 波

    ●嘉 宾:董保华(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劳动保障法专家)

    新闻背景:从明年1月1日起,历经两年多酝酿讨论并获通过的新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与旧的劳动合同法相比,新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条款,如工作地点和职业病危害等防护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合同到期前终止要付经济补偿金条款等等。许多评论认为,在拖欠工资、强迫劳动和其他劳工虐待行为屡屡被曝光的今日,该法无疑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福音。然而,一片叫好声中也搀杂了一丝杂音:有外资机构公开表示,新法的实施阻碍了劳动力要素的自由竞争,增加劳动力成本,给中国投资环境带来消极影响,该法律“就像是倒退回了20年前”。

    杨波:所谓“倒退20年”的声音,该怎么看?公平与自由之间该如何平衡?

    董保华:新法对于中国投资环境是不是有负面影响,结果要实施了之后来看,现在下定论为时过早。至于“倒退说”是不是像一些人认为的那样,是“资方的一种威胁态度”,我觉得未必然。应该把它看作一种客观的评价。也许我们现阶段应该更多地去关注新法的实施能不能促进社会问题、尤其是底层社会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在纸面上作无谓的争论。如果新法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激化社会矛盾,那么成本增加、投资环境受影响是不可避免的。

    杨波:之所以酝酿起草新法,其实正是看到了问题的存在并意图解决问题。夏威夷大学一位中国法律问题专家认为,新劳动合同法是“在财富差距不断扩大、形势日趋紧张”的背景下出台的,实施这一步骤,反映出“中国政府希望在鼓励投资的欲望和改善工人生活条件的需要之间实现平衡”。您认为新法能实现这种平衡吗?

    董保华:有一种声音认为,新劳动合同法是为了校正“强资本弱劳工”现象,基本假设是对的,但这里头有更深层的东西需要厘清。我认为劳动者是分层的,打个比方来说就好像金字塔:位于塔尖的包括厂长、经理、职业经理人等,他们既是雇主又是广义上的劳动者;第二个层次包括高级技工、白领等;第三层次,如制造业系统的技术工人等;第四层次的劳动者范围比较广,失业、半失业者以及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群体等都在其列。这四个层次的劳动者所面临的处境及所要求的东西肯定不一样。比如第一层次的劳动者其实最强势,劳动合同法对他们并不适用,因为他们签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民法领域里的委任合同,所以他们应该适用的是公司法中的相关条款。如此看来,对于当前的社会劳动关系不能简单以“强资本弱劳工”论处,更不可能指望通过一部劳动合同法解决所有层次的劳动关系问题。

    我们在讨论劳动合同法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劳动法还在那里,还是有效的。

    杨波:那么您认为新劳动合同法主要应该针对哪些问题?

    董保华:主要是第三、第四两个层次,尤其是最后一个层次,问题最多。

    我从新法起草之初就主张,中国要走“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的道路,新法的制订要“雪中送炭”而不要“锦上添花”。这两句话,说来简单做来难。

    一般认为,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也有认为是民法概念的。我主张劳动法是社会法。对于劳动关系领域四个层次的不同问题,劳动法通常是综合运用两种手段予以解决的:一为私法手段,也即合同契约;二为公法手段,也即国家干预。

    对于第二个层次的劳动领域内出现的问题,正常情况下应该交给“私法”手段处理,也即强调合同的作用。这里所讲的合同,实际上就是“用脚投票”。对于“用脚投票”能力很强的这一层次的劳动者,合同的制约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而在第三、第四这两个层次,“强资本弱劳工”体现比较明显,所以应该更多地使用“公法”手段。尤其对于处于最弱势地位的第四层次的劳动者群体,还应该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立法的关键是要能够解决问题。一部法律很少有普适性条款,就看你想解决的重点是哪一个。尤其当现阶段资源有限、很多问题都需要关注的时候,是上下左右全部兼顾到,还是在问题突出的领域加大行政干预力度,这是新法在实施过程中最考验智慧的事。

    杨波:新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曾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询意见,此举一度被认为是立法公开、透明的象征,最后通过的修改草案也被认为代表了大多数民意。但是也有评论认为新法的实施状况不容乐观,某种意义上,它“无助于消除违反法律的现象”。

    董保华: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尽管从总体上看,劳动合同法修改草案一稿比一稿成熟,重心在慢慢下移,我把它叫做“从天上到地上的回归”,但综观全法,不乏分歧较大的条款,即便是一些被普遍看好、具有普适意义的条款,真正得到执行,却未必是好事。因为很可能只是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而无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比如无固定期限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条款,乍一看,很有普适性,但实际操作下去却只是对头两个层次的劳动者有好处。尤其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为签到这样的合同意味着企业不能解雇员工,同等条件下须优先录用等,所以变成员工非常想要的东西。这就有点类似于户口。户口的本义,是与特殊年代的国家供应有关,主要针对的是非农业人口,但后来被慢慢添加了很多东西上去,结果实施过程中越来越走样了。

    我们现在面临的很多问题,比如农民工讨薪难,频发非法用工情况的黑煤窑、黑砖窑事件等,都是需要花大力气解决的问题,而不是像一些人说的那样只是“劳资矛盾”。这些社会矛盾问题,才是新劳动合同法在执行过程中应该重点关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上班打一次瞌睡就开除 小心违反《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想随便辞退员工将付出很大的代价,这会促使企业在细化完善规章制度上下功夫。但让劳动者担忧的是,如果老板规定迟到一次就开除、打瞌睡一次就开除等苛刻条款,自己该咋办? 详细>>>

《劳动合同法》全面解读: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在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特殊利益、体现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劳动合同法视频报告会上,阐释了劳动合同法制定的立法原则。

专家解读: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不视作违反合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3日举行劳动合同法视频报告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炒老板鱿鱼可不再付违约金   

单位迟迟不给签劳动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炒老板鱿鱼可以不再赔违约金;签约两次之后再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这一切都将成为现实。

《劳动合同法》立法的背后 工会表现可圈可点

    如果我们把追溯的目光投向《劳动合同法》立法的背后,可以发现,这个共识的达成并不容易:两年多的立法过程中充满了博弈,所幸的是,尽管利益相关方都表达了不同意见,但最终形成了共同意志。

解读《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律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合同法 2008年开始施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研究报告显示:劳动合同短期化影响职工归属感

    海市有关部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等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八大亮点:不签合同须付双薪

    这是继《物权法》通过后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又一部法律,昨日辽宁昊众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玫解读了此部法律是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所产生的重大影响,表示这部法律不但可能会解决劳动维权成本高的现状,也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社科院调查:农业户口劳动者明显缺乏权益保障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称,随着刘易斯拐点(农村富余劳动力从无限供给到短缺的转变,被称为“刘易斯拐点”——编者注)的到来,我国在劳动者保护方面的问题日益凸现,如果对劳资关系不加以引导并改善,很可能会引发严重后果。

守法企业不会因为劳动合同法增加劳动成本

    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来自商会和外资企业有一些不同声音,认为这部法律可能会导致用工成本提高,还会影响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

劳动合同法完善违约金规定 保障择业自由

    法律规定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信春鹰:劳动合同法不会增加合法企业用工成本

    信春鹰: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你刚才说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我认为这个过程更应该是不同意见表达,最后形成一个共同意志的过程。

劳动合同法高度重视劳动行政部门、人员渎职处罚

    有关山西黑砖窑的案件,最近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个案件充分表明了人民政府的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之所以监管不到位,很大的程度都在于不作为,在于玩忽职守,在于对这种违法犯罪现象的漠视。所以在常委会审议的时候,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委员发表了自己强烈的意见,要求本法对这方面的内容加以规范。

信春鹰:劳动合同法出台不会影响外企在中国投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他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效益一定和它的守法成正比。

劳动争议的偿限制会随着经济发展而变化

    李援:经济补偿是我们这次立法过程中,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关于经济补偿,本法规定了标准,原来在制定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这个标准面对的是各种类型的,全国各个地方的情况比较复杂,是不是本法不作规定,然后将来等到实施时由国务院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来作具体的规定。

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 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权益

    李援:在贯彻劳动法十几年的过程当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短期化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非常严重,甚至有的一年要签很多次。很多劳动者就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就很难做到和谐、稳定。

无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成本大的重要原因

    信春鹰:劳动者维权成本大,现在大家都有共识,问题是我们怎么样把这个成本减下来。成本减下来,我们实际上对劳动关系从头到尾作了详细的分析,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是维权成本大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防止单位滥用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

劳动合同法着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法律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一些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应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当前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出台劳动合同法督促外资企业保护工人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薛景霞说,法律侧重保护劳动者权利,着力平衡劳资关系,顺应了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潮流,体现了中国立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将受罚 构成犯罪将追究刑责

     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四类情形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劳动合同法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保护力度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重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山西“黑砖窑”事件暴露出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薄弱环节。在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为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明确规定劳动者权益被侵害时的救济渠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增加了这一规定。

1年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可以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要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一年以后,仍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就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李援:“职业危害防护”已写入了劳动合同法

    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这个必备条款里的第(八)项规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

    在劳动合同法的第95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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