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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立法五年法治彰显“民生为本”

 

CCTV.com  2007年10月22日 07:31  来源:法制日报  

  劳动合同法侧重保劳动者权益

  与就业促进法同等重要的一部法律———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表决通过。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教授在谈到这部法律时,感受颇深。

  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放在了第一条。

  李曙光认为,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劳动合同法中还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如这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不签劳动合同一直被视为单位侵权顽症。劳动合同法明确,今后一旦查实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要付出比签订合同高得多的“代价”:1个月至1年内,单位支付员工的薪金是原来的两倍;1年之后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即单位不能再随便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除了上述条款,劳动合同法首次对试用期作出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也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还明确规定,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员工可直接上法院追讨,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未付或少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罚规定,赔偿金金额提高到应付金额的50%至100%。

  在大部分人的观念里,企业执行的是劳动法,事业单位执行的是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自2002年至2007年,有关义务教育和劳动就业的法律被修改、制定和实施,事关民生“基、本”的问题,被提到了历史新高度。

  约束公共权力、破除垄断、缩小贫富差距

  民法、行政法、经济法领域 重拳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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