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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以家书形式立下遗嘱是否有效力?

 

CCTV.com  2007年11月15日 08:45  来源:CCTV.com  

提问:

    我是老人的大儿子,想咨询一下律师如下法律问题:1、我母亲去世多年后,父亲于06年去世,留下一处房子作为遗产,当时买房子的钱是向我亲叔叔的同学,借钱买的房子。 2、父亲有四个儿女,我是老大,下面有二个妹妹,一个弟弟(02年已去世,留下一个女儿),二妹妹向法院起诉她要继承遗产(就是以上所提到的借钱买的房子)。 3、法院现已经将房子判为我所有,将房子分成四份分给其他子女,没判债务怎么解决,现在判决已经在执行当中,但是债权人向我要买房子的钱。其中有几点问题: 1、父亲生前有遗嘱是以家书的形式写的,是否算遗嘱?法院以多份遗嘱为由判决遗嘱无效是否能驳回判决?有效期限是几年? 2、我父亲生前以一封家书的形式立下最后遗嘱,第四个儿子(以上已提过,于02年去世)的房子与出租车都是向我亲叔叔的同学借钱买的,遗产分割当中没有我弟弟的份,但是法院认为我父亲生前,立的遗嘱太多,没有按照遗嘱来判决,判决房子分成四份当中我弟弟的女儿有一份继承权,但是我弟弟的房子是借钱买的,他女儿现在不承认借钱买房子的事情,怎么解决我弟弟的债务问题?我弟弟生前写的借款保证书是否算证据?

回答:

    遗嘱的效力是由遗嘱的形式决定的,自书遗嘱,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同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故你有证据证明借钱买的房子并在分配遗产时没有偿还,你可让债权人向继承人主张债权。你弟弟的债务问题也是同样道理,可由债权向其继承人主张权利。如继承人拒绝偿还债务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问题由:北京市中嘉律师事务所 蒋晓军律师、叶莹莹律师解答)

责编: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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