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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学劳动合同法谨防十误区

 

CCTV.com  2007年12月10日 08:36  来源:解放日报  
[内容速览]  《劳动合同法》即将施行,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学、用新法时,要谨防陷入十大误区。
专题:2007民生法治大盘点

  解放日报讯,《劳动合同法》即将施行,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学、用新法时,要谨防陷入以下十大误区:

  误区一:

  《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劳动者

  其实,《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劳动合同法》统筹兼顾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适当向劳动者作了倾斜,但同时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为了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规定了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依法裁减人员。

  误区二:

  《劳动合同法》只适用于企业

  “劳动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劳动合同法》里的“劳动者”显然是狭义的,是有明确的法律适用范围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要指出的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法律同时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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