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频道 > 法治时空 > 正文

重庆高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铁饭碗"

 

CCTV.com  2007年12月12日 07:55  来源:新华网  
[内容速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令友日前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在协商下解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并非享有“铁饭碗”。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就是传统意义上的“铁饭碗”和“终身制”。
专题:2007民生法治大盘点

  新华网重庆12月11日电(记者朱薇)《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令友日前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在协商下解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并非享有“铁饭碗”。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那么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以上规定,宋令友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签订该类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即享有“铁饭碗”,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一定情况下,仍然有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违规、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职工作、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宋令友说,《劳动合同法》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上有所放宽,从长远来看,对用人单位的用人机制的改善、劳动者积极性的增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就是传统意义上的“铁饭碗”和“终身制”。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条件下,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面解除这种劳动合同。

  随着《劳动合同法》施行日期的临近,一些企业为规避新法实施后的用工风险,纷纷采取“劝辞”、转签合同、改变用工方式等措施。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法实施前的这段时间,企业的一切行为必须遵循《劳动法》有关规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小成3日就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给近百名中关村高科技企业老总和高管普法。他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表示,新法赋予劳动者在连续短期合同后再续订的情形下有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从而间接地限制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

重庆高法:用人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可能构成欺诈

重庆高法提醒农民工充分运用《劳动合同法》维权

重庆高法:劳动者遭欠薪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责编:沈艳

1/1
打印本页 转发 收藏 关闭 请您纠错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