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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网友称量刑太夸张

 

CCTV.com  2007年12月18日 07:51  来源:新快报  
[内容速览]  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认为,本案中许霆不构成盗窃罪,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与银行只存在民事关系,充其量构成不当得利。对于盗窃罪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两大构成要件,朱永平认为,许霆主观上并非非法占有,甚至可以说是合理占有。

  

   机场路某处ATM机的进卡处,不久前被不法分子安装了一个带有电路板的木盒。ATM机的陷阱,已经越来越多。 记者 郗慧晶/摄(资料图片)

  新快报讯:(记者 黄琼 李斯璐) 昨日《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的报道出街后,立刻引发各方热议。

  全国各大网站众多网友围绕“既然ATM机出故障,男子恶意取款是否该获重刑?”发表评论。一名搜狐厦门网友看到报道后惊讶地认为:“从ATM机中多取17.5万就判无期,实在‘太夸张’。”

  九成网友认为量刑过重

  昨日凌晨3时,本报的相关报道在新快网上登载后,先后被中新网、东方网、中国新闻网等95个网站转载,其中新快网、金羊网的网友阅读报道后,90%都认为“量刑过重”。

  凌晨3点到昨日下午5时期间,回复报道的帖子共4604条。

  记者看见,网友观点基本上“一边倒”,都认为法院“判得太重”。

  有律师认为不应究刑责

  在各大网站上,还有不少律师表露身份,提出专业意见。

  一位深圳律师表示,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而不应作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小许在取钱时,柜员机完成了所有的既定程序,其多吐了钱,是银行自己的失误,这应属不当得利而非盗窃:“如果他的账户里没有钱,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交易失败。既然能取出钱,那就和取款人无关,是银行自己的错误,这只能按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追回这笔款,但不能追究取款人的刑事责任。”

  对所谓的“逃跑”问题,该律师表示,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有卷款逃跑的可以进行客观归罪的规定。但是,盗窃罪没有这样的说法:我因为你的失误得到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构成的只是一种民事上的债的关系,你找不到我,只是对你的诉权、胜诉权及胜诉的成本造成一些影响而已,这种影响并不足以改变事件的性质。在该律师的发言之后,共有30多名网友跟帖赞成。

  网友质疑

  银行出了错为啥没责任?

  许霆是因ATM机故障乱吐钱诱发“贪念”才被起诉,对此有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有市民表示,现实生活中ATM机经常出错:“ATM是金融机构,ATM吞我的钱是不是算抢劫呀?”东莞网友“张飞”分享了亲身经历,被ATM机吞卡等了7-15个工作日才出结果,“为什么同样是占了对方的财产,银行那里不用负任何责任,到了个人就要判重刑!”不少网友调侃地表示,“银行多给了就说储户盗窃,那哪天银行给少了,我们能不能告银行诈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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