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伤者在医院接受治疗 袁野/摄
提示:1995年12月1日,因交通肇事他被单位责令赔偿2000元经济损失费;因没交钱,他被单位停止工作至今,劳动仲裁裁决:客运公司补发其10年工资
城市晚报讯:(记者 志强/报道)躺在病床上的农安县人朱振华,心里感到无比委屈。近日,已经50岁的他,拿着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去客运公司索要自己的工资时,被人打断肋骨。
朱振华原是农安县客运公司一名客车司机。1995年12月1日,朱振华因交通肇事,被单位责令其赔偿2000元经济损失,朱振华没交这笔钱,被单位停止工作。朱振华多次找到公司领导要求上班,但一直没得到解决。2005年,朱振华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客运公司方面给朱振华补发1995年至2005年的工资。但是客运公司方面又将朱振华告上法庭,农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朱振华败诉。朱振华不服,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今年10月末,农安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客运公司方面的起诉。近日,朱振华到客运公司索要自己的工资时,矛盾再次升级,朱振华与客运公司方面发生冲突,朱振华左侧第十根肋骨被打断。
记者走访
昨日下午,在农安县人民医院住院部,记者见到了病床上的朱振华。朱振华说,今年春天,第二任妻子和他分手了,原因是他打了好几年官司,家中已没有经济来源。
经理口头决定
不交赔偿款不让上班
朱振华于1979年12月到客运公司上班,职务是司机。1995年12月1日,朱振华驾驶小客车由永安发往农安的途中,在距永安一公里处,一老太突然从路边跑上公路,朱振华驾驶的客车撞上了老人,老人于当年12月2日在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和解后,客运公司安全科在朱振华的工资里,扣除了150元钱的肇事罚款,并让朱振华赔偿肇事损失2000元。“我当时真的拿不出这些钱!”由于朱振华没交这笔钱,在上了47天班后,被公司停止工作。朱振华说,当时公司领导夏经理明确地告诉他:不交罚款就不能上班。之后,朱振华每年都多次找公司领导要求上班,但至今也未给他安排上岗,也不给他明确说法。
劳动仲裁裁决
客运公司补发10年工资
“我曾经问过夏经理,我这到底是算下岗,还是算被开除,但对方一直也不给明确答复!”朱振华说,此事就这样一直拖到2005年。2005年年末,朱振华再次找到夏经理时,夏经理让朱振华去找劳动仲裁,而且还给朱振华开具了相关证明材料。
农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因朱振华交通肇事未交2000元赔偿款被停止了工作,而且一直停发工资。虽然企业是按内部规章制度做出了停止其工作和停发其工资的决定,但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企业对其做出的处分缺乏依据。《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而企业对朱振华给予一次性罚款2000元明显超过了《条例》规定的限度。客运公司对朱振华的处分既没有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又未形成书面通知本人,故此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另外,朱振华现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工资和养老保险待遇应从1996年起予以补发和缴纳。
2006年1月19日,农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决,要求农安县客运公司补发朱振华1996年至2005年的工资,共计29112元;从2006年1月起,朱振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企业内退职工同等对待;从1996年1月起,按社保规定的比例为朱振华补缴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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