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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向职业化发展 网络成主要载体

 

CCTV.com  2008年01月22日 07:3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内容速览]  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

  相互间分工明确,各环单线联系

  中国青年报讯(张文凌):  万云华(化名)几天来昼夜难寝,他将8.5万元汇入一个农行账户,在一个叫“e-gold”在网站上注册了投资账号后,却发现账户持有人消失,网站关闭。

  此前,e-gold网站向网民公布了它的投资计划:按人民币8.5∶1兑换成该网站上的虚拟货币进行投资,可获得投资款1.2%至3%的返利,9个月就可得到全部投资款3至4倍的收益。

  其投资方式是,将投资款通过网络银行转到该网站或直接汇给其他会员由会员中转。但是,当一些投资人将款项转到指定账户后,这个运营不到5个月的网站便无法登录了。

  除e-gold网站外,云南省警方去年还侦办了郭红非法集资案。犯罪嫌疑人以“如意网”、“美国邦勒石油公司”、“宏利香港投资管理公司”、“英国英伦科技集团”等名义,在网上非法网络炒汇,并套用非法网络炒汇活动中累计分红的获利方式,在互联网上通过传销手段发展会员集资。

  “近期,非法投资基金和公司网站大量出现,他们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借助网上银行的资金结算方式或发行‘网络虚拟货币’的形式,招募公众投资,以隐秘的方式从事犯罪活动,给众多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云南省公安厅经济侦查总队指导处处长刘晋昆说。

  云南警方发现,这些犯罪活动的基本流程是:在互联网上设立公司网站,宣称公司从事高收益投资项目,投资者只需投入一定资金即可获得高额回报;社会公众将资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成为投资者;投资者个人账户收到回报;返回本金或出售完股权后投资周期结束。但公司在资金积累到一定数量后,要么以项目投资失败等借口要求投资者选择其他项目,要么以“不可抗力”为由宣布倒闭,要么携款潜逃。

  从事此类活动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有“豪华背景”——是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投资小,回报高,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

  但这些公司其实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都不设在云南省境内,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投资者的收益,也不直接转到其银行账户中,只显示在其网站上,投资者只有登录公司网站才能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要提取现金,需要提交申请,公司在24小时或48小时内,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支付。

  由于全程网络化操作,致使犯罪形式十分隐蔽,并且作案周期长,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一般都很大。云南省警方去年查处的案件中,个案平均超过400万元,非法集资案件的个案平均值近800万元。

  刘晋昆介绍,吸纳大量资金后,犯罪分子一般不进行任何实业投资和生产经营,而是通过用今天集到的钱还昨天的债,并提取现金挥霍、转移。他们往往都有周密的安排和计划,做好了各种潜逃准备,一旦资金链断裂立即逃得无影无踪。投资者血本无归,损失惨重。

  由于犯罪嫌疑人是有预谋地潜逃,又有强大的资金支撑,有的还持有外籍护照,追捕难度很大。犯罪分子多是在潜逃前通过提现的方式转移资金,导致赃款去向中断,即便是将其抓捕归案,也难以挽回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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