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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为老服务

 

CCTV.com  2007年10月17日 13:57  来源:中国老龄宣传网  

  社区建设

  l 民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体委、国家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龄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民福发[1993] 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计委(计经委)、体改委、教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厅(局)、建设厅(局)、卫生厅(局)、体委、计生委、人民银行分行、税务局、老龄委: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社区服务业全面、快速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实施。

  一、社区服务业是在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新兴社会服务业。社区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下,为满足社会成员多种需求,以街道、镇和居委会的社区组织为依托,具有社会福利性的居民服务业。社区服务业由社区福利服务业、便民利民服务业和职工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业组成,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行业。

  社区服务业具有福利性、群众性、服务性、区域性四大特点。自1987年民政部倡导这项事业起,目前在全国大中城市已初具规模。截至1992年底,各类社区服务设施11.2万个,形成了以社区服务中心为骨干,以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以发展社区服务实体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社区服务业格局。

  社区服务作为新时期探索社会福利社会办和职工福利向社会开放的一条新路子,适应了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变经营机制的需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安定,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促进了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得到了广大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欢迎。

  二、把社区服务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结构小型化,人口老龄化,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多元化,群众对社会服务需求急剧增加。为此,各地区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社区服务业作为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密切相关的行业纳人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按照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

  产业结构优化相适应的社会化、产业化、法制化的社区服务的方向,积极支持和推动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对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结合深化改革认真帮助解决。

  三、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成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网络。社区服务业产值每年要以13.6%的速度增长;每千人口拥有的服务网点要有很大增长,各类社区服务设施达到26万个;85%以上街道兴办一所社区服务中心,一所老年公寓(托老所)、一所残疾人收托所和一所以上托幼机构。

  四、社区服务业的基本任务是: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积极性,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社区服务业。加速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开展各种便民家庭服务、婚丧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文体健身娱乐服务、婴幼儿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心理咨询等服务项目,大力创办社区服务实体,不断壮大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并通过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采取联营共建等形式,与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开展双向服务。

  五、统筹规划社区服务业。从1992年起,国家计委以社区服务站为立项指标,将社区服务业纳入国家计划。地方各级计划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就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资金、劳动力、用地等列入当地计划,统筹安排。

  各级城市规划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安排社区服务建设项目。在新区建设及旧区改造中,要将社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对购买或租赁专门用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社区福利服务的房屋,可在当地政府掌握的微利房、成本房中考虑;对居住区内用于非社会保障性质的服务的房屋和设施,可采取不同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六、大力扶持社区服务业。各级财政部门可将社区服务中心视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并根据本地区的财政状况,在其开办期间给予适当补助。对于核定社会福利事业费开支的社区服务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在经费上继续给予支持。为便于地方执行,可在“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项的说明中,增加对社区服务业补助的内容。继续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免事项的补充通知》中,有关“民政部门所管的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确属民政部门所办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规定,对凡由民政部门所办,专门为优抚对象、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社区服务项目,创办初期免征两年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对婴托儿、医疗保健、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按国家统一的减免税规定执行;对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人寄托所)、盲人按摩诊所、盲聋学校(培训中心)、弱智儿童学校(启智站)、伤残儿童寄托所、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残疾人活动中心、康复中心、残疾人用品供应服务站(点)、民政部门管理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老年人活动中心和老年公寓,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下发的国税发[1999]067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社区服务业中的其他第三产业

  经营项目的减免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而制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社区服务企业所需资金,各地银行按照银行信贷原则给予适当支持。

  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对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实体,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各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重视、支持初级卫生保健和社区康复的发展,开展健康教育,动员群众参与。对符合国家卫生法规的社区服务卫生保健、康复单位,优先发给卫生或医疗许可证,并加强指导和管理。

  各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要重视、支持社区体育的发展,加强社区群众体育活动的管理和技术指导。

  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多方筹集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各级政府要增加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要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和引进国外资金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各级民政部门要增加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使其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投资的比重得到提高。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经济、民办企业及个人以资金、房产、设备、技术、信息、劳务等形式投入社区服务业;鼓励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外人士、团体、企业在中国兴办社区服务设施。

  各地要建立社区服务发展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资助、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投入、国内外捐助和社区服务单位部分经营收入等。资金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增值。要保持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渠道,发展社区服务业。

  八、建立合理的社区服务业价格体系。依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则,根据社区服务业的不同服务对象和项目,采取无偿、低偿、有偿相结合,以有偿服务为主的方式,建立起标准有别的服务价格体系,改变社区服务业价格偏低、价值补偿不足的状况。对老弱病残,服务价格必须优惠;对社区居民,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价格和收费标准完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

  九、建立充满活力的社区服务业运行机制,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以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根据社区服务业具有社会福利性的特点,实行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赋予社区服务单位经营、用工、分配自主权。社区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突破行业界限,确定经营、服务项目。实行企业化管理不需财政拨付经费的单位,享有相应的用人自主权和编制决定权。逐步建立辞退、辞职制度。实行用人单位与职工双向选择。社区服务业职工的收入与经营状况、服务质量挂钩浮动。社区服务业单位有权在提取的工资总额中自主决定职工的分配。在社区服务业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其职务和待遇由社区服务业单位自主决定。要吸收离退休人员、离岗富余人员和待业青年参与社区服务业。

  十、加强社区服务行业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发展社区服务

  业的规划和政策,实行行业宏观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为了保持社区服务业的正确方向和性质,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从业管理,实行《社区服务证书》制度,要建立社区服务统计指标体系,进行科学评估。要抓紧制定与产业政策相配套的各项法规,促进社区服务业走上法制化、产业化的道路。

  1993年8月27日

  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4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精神,现就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下岗职工。按照10号文件的规定,下岗职工指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比照执行。

  二、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

  10号文件中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以下8项内容:

  (一)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三)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四)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五)养老服务;

  (六)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七)避孕节育咨询;

  (八)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对社区居民服务的要求和项目的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在上述所列举的项目之外,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增列项目,但必须按照 10号文件的精神,把握好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的具体项目,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营业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具体免税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

  为配合国有企业3年摆脱困境的政策目的,使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都有机会享受到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本通知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贯彻落实10号文件制定税收优惠办法,政策性强,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l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没的重要途径。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社区建设,把社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帮助解决城市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推动城市社区建设向前发展。

  2000年11月19日

  l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社区建设是一项新的工作,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是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1999年底,我国有667个城市,749个市辖区,5904个街道办事处,11.5万个居民委员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包括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内的城市基层社会结构面临改革和调整的任务,社区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十分重要,社区建设的要求非常迫切。因此,很有必要在总结26个城市社区建设实验区一年多来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要求。在新的形势下,社会成员固定地从属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已被打破,大量“单位人”转为“社会人”,同时大量农村人口涌人城市,社会流动人口增加,加上教育、管理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致使城市社会人口的管理相对滞后,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社区式管理模式。随着我国城市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日趋完善,现有城市的管理和服务不相配套,尤其是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比较薄弱,大力加强和完善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居民素质和文明程度显得十分紧迫。随着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企业剥离的社会职能和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大部分要由城市社区来承接。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网络,也

  需要城市社区发挥作用。同时,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城市居民与所在社区的关系愈来愈密切。他们不仅关注社区的发展,参与社区的活动,而且对社区的服务和管理、居住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方面提出多层次、多样化的要求。推动社区建设,拓展社区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已成为广大城市居民的迫切要求。

  (二)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繁荣基层文化生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措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以来,以社区建设为载体,活跃基层文化生活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呈现出扎实推进、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随着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深入开展,社区面貌明显改观,社区风气逐步好转,文明楼院、文明小区数量不断增多,对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大力开展社区教育,引导居民爱祖国、爱城市、爱社区,可以形成崇尚先进、团结互助、扶正祛邪、积极向上的社区道德风尚;经常组织具有社区特色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可以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紧紧抓住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并坚持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强社区服务与管理,可以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调动社区居民“讲文明树新风,共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

  (三)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巩固城市基层政权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城市居民委员会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化管理的现象,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程度还不太高。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居民对社区事务的日益关注,城市居民委员会原有的管理方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面对流动人口、下岗职工、老龄工作、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各种问题,城市居民委员会在管理和服务上力不从心,存在着责权利不统一、职责任务不明确、管辖范围过小、人员老化、工作条件差等问题。推进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保证社区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办法。

  二、明确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巩固党在城市工作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加强城市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等一切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营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3)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改革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区组织,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责和权利,改进社区的管理与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

  中,增强社区的凝聚力。(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坚持按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从居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问题人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

  今后五到十年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目标是:(1)适应城市现代化的要求,加强社区党的组织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建立起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的新型社区,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2)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不断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增加服务的发展项目,促进社区服务网络化和产业化,努力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3)加强社区管理,理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4)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大力发展社区事业,不断提高居民的素质和整个社区的文明程度,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三、促进城市社区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拓展社区服务。在大中城市,要重点抓好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的建设与管理。社区服务主要是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重点发展的项目,具有广阔的前景,要坚持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各地区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社区服务的各项扶持政策,统筹规划,规范行业管理。要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社区管理水平,使社区服务在改善居民生活、扩大就业机会、建立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服务业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发展社区卫生。要把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社区,积极发展社区卫生。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点的建设,积极开展以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方便群众就医,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

  (三)繁荣社区文化。积极发展社区文化事业,加强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不断完善公益性群众文化设施。要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社区广场等现有文化活动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普、教育、娱乐等活动;利用社区内的各种专栏、板报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对社区成员的社会主义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形成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

  (四)美化社区环境。要大力整治社区环境,净化、绿化、美化社区。要提高社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赋予社区居民对社区环境的知情权。要努力搞好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干净、整洁的美好社区。

  (五)加强社区治安。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有条件的地方,要根据社区规模的调整,按照“一区(社区)一警”的模式调整民警责任区,设立社区警务室,健全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实行群防群治;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工作,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

  (六)因地制宜地确定城市社区建设发展的内容。各地区在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与现有工作基础,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从基础工作做起,标准由低到高,项目由少到多,不断丰富内容,力戒形式主义。

  四、加强城市社区组织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及时建立健全社区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的前提是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作适当调整,以调整后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作为社区地域,并冠名社区。在此基础上,建立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成员经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根本性质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三)逐步建立社区工作者队伍。社区建设需要大批专业的社区工作者。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选聘社区居委会干部,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尤其要从下岗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经过法定程序,充实到社区工作者队伍中去。要切实改善社区党的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的工作条件和社区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

  五、制定规划,加强领导,形成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一)城市社区建设应纳人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各地区要根据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进行深入细致的社区调查、摸清底数、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城市社区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规划要立足于长远,具有前瞻性;实施计划要着眼于现实,注重可操作性。要指导和帮助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作好社区发展规划,保证社区建设的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在推进社区建设的工作中,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给予指导,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工作落到实处。尤其是城市

  和城区的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把社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帮助解决推进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助手,主动地履行职责,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市民政工作的主要依托,作为今后五年城市民政工作的重点积极推进。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社区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支持,按照各自的职能共同做好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老龄等组织在推进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l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的通知

  民发[2001]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已经各有关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7月30日

  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在全国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特制定本指导纲要。

  一、开展示范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 一)在全国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全国大中城市为重点,以提高城市居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创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摸索城市社区建设的经验和方法,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作用,推动和促进全国社区建设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二)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把领导的积极性和群众的积极性、经济体制改革同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物质文明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巩固城市基层政权同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是全面推动社区建设的重要方法,是推进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是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指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开展好社区建没示范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扩大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示范活动的目标和任务

  (三)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目标是:从2001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大中城市和市辖区作为示范单位,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今明两年重点是抓好大中城市尤其是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示范活动,逐步向中小城市和城镇发展,力争创建一批社区建设示范城、示范街道和一大批示范社区,并能发挥其示范作用。到2005年,全国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社区建设都能达到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的要求。

  (四)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发 [2000]23号文件精神,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社区责权,理顺社区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社区组织和队伍建设,扩充社区管理职能,规范社区管理,完善各项制度,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社区居民自治活动,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区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发展社IX_TI生,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加强社区治安,完善社区功能,不断丰富、提高社区建设的内容和水平;全面增强和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群众的自治意识和能力,发动和依靠群众,努力建设一批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三、示范活动的工作原则和要求

  (五)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社区建设示范活动重点在城市,工作基础是社区,必须把工作重点放在大中城市,放在城市基层。要结合本地实际,从大中城市的基础工作抓起,从创建示范街道、示范社区的基层单位抓起,把示范活动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发挥居民群众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坚持以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为标准,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使示范活动成为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过程,成为提高创建工作水平、推动社区建设深入发展的过程。

  (六)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社区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改革工程。各示范单位在工作中要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大胆探索和实践。要注重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的体制和机制的创新,通过开展示范活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各种关系,健全社区组织,明确各方责权,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改进社区的管理和

  服务,推动具有本地特色的社区建设深入发展。

  (七)以点带面,分步推进。各地要注意总结示范单位的经验,加强先进典型的宣传,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推广示范单位的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逐步将社区建设向面上普及和推进,做到点与面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推动社区建设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工作中要区别中心城市和其他城市、新城区与老城区的不同情况,根据城市和社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分类分步推进。

  (八)严格标准,保证质量。要严格按照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方案和规划,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并抓好督促检查和验收工作。创建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真正把那些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树立起来。工作中既要严格程序,又要删繁就简,防止搞繁琐的层层评比和劳民伤财的突击行动。

  四、示范单位的范围、验收和确认程序

  (九)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范围是:社区建设示范社区、示范街道和示范市、区。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分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的范围为:县级以上城市和市辖区。省一级社区建设示范城的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示范活动采取“分层选点、分级负责”的办法,即民政部负责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区基本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民政部制定的标准,制定本地区的示范社区、示范街道和省级示范城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民政部负责验收确认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验收确认省一级社区建设示范城;地市级负责验收确认示范街道;市辖区(县)负责验收确认示范社区。验收的程序是:在自查的基础上,凡验收合格者可逐级申报,经审核确认。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申报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必须是本省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的单位,经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评审委员会(由民政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审定,报民政部确认。申报时,应附有各级验收情况和开展社区建设工作的典型材料。

  五、加强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二)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一定要坚持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大力协作,形成整体合力。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本地区社区建设全面发展的重要措施,认真规划,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

  (十三)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社区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恪尽职守,主动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与各部门密切协作,认真负责地抓好示范工作的开展,确保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2001年7月27日

  l 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基本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把社区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以党政领导挂帅的社区建设工作领导机构,民政部门切实发挥参谋助手、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

  二、社区体制改革创新。认真按照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明确定位,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划分社区;全面贯彻执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政府转变职能,工作重心下移,强化社区功能;政府和社区的职责明确,社区各种关系理顺。

  三、社区组织机构健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发挥作用。社区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得好,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能有效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四、社区服务功能完备。社区服务设施完备,社区志愿者和各类民间服务组织发育良好,积极开展活动,服务形成体系和网络。城区、街道均建有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建有社区服务站。社区内老年人服务形成网络,达到小型、就近、便利;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得到落实;优抚对象的生活得到妥善安排;面向社区居民的婚丧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和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及时方便;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成效显著。社区服务功能完善,程序规范,质量优良,居民普遍满意。

  五、社区卫生不断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健全,形成服务网络,方便群众就医。从业人员具有法定执业资格。根据群众需求,积极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护理和伤残康复,执业行为规范,服务质量优良。社区居民家庭健康档案规范。

  六、社区文化活跃繁荣。社区各类文化活动设施齐全,经常组织具有社区特色、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广泛开展青少年校外教育,在职和下岗职工培训,老年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宣传普及科学知识,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新型人际关系和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抵制邪教的良好氛围。

  七、社区治安状况良好。按照“一区(社区)一警”模式建立民警责任区、健全社区治安防范体系,形成群防群治。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经常坚持,社区内民事纠纷调解、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转化,流动人口的管理等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社区治安管理规范,社会秩序稳定,群众安居乐业。

  八、社区环境整洁优美。社区内净化、绿化、美化、生态环境保持良好。路、街、巷

  等公共场所井然有序,居民出行无障碍。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效明显,主要考核指标达到全国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先进水平。

  九、社区成效。社区内“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好家园”活动持之以恒,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社区居民的整体素质较高,对社区的认同感强,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志愿者活动形成制度。社区成员单位资源共享、事务共办、文明共建的机制初步形成。

  十、基础建设完善规范。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有必要的办公用房、电话、微机等办公设备,办公经费和社区工作者补贴有保障。社区内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经济账目公开,财务管理规范。

  l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十省市进行城乡社区老龄工作试点的通知

  全国老工委办发[2001]24号北京、上海、天津、辽宁、黑龙江、山东、江苏、福建、云南、湖北老工委办公室: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关于“老龄工作的重点在社区、基层”的指示精神,加强城乡社区老龄工作,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10省市进行城乡社区老龄工作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进行城乡社区老龄工作试点的重要性。进行城乡社区老龄工作试点,是在新的形势下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具体举措,对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与社区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行城乡社区老龄工作试点的任务是:研究加强社区建设、实施“星光计划”和加强社区老龄工作“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寻找社区老龄工作的切人点,回答社区老龄工作的原则、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体制、运行机制等问题;探索不同类型的社区老龄工作模式,总结和推广社区老龄工作的成功经验,夯实基层老龄工作基础;在社区努力实现老年人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老年人的作用得到较好的发挥,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三、各地要把在社区建立和规范老年中介组织,作为加强社区老龄工作的重要抓手。在城市社区,通过建立老年群众组织或为老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开展各类老年文化活动和为老服务工作。在农村,要指导、规范和完善已有的村老年人协会,发挥其积极

  作用。老年中介组织要按照组织规范化、决策民主化、管理制度化、经费多元化、活动经常化、内容多样化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严格按照章程办事。要注重活动和服务工作的社会效果,努力提高老年人的受益率和参与率。社区老年群众组织要做到上下不贯通,左右不串联。

  四、各地的试点工作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不拘泥于形式,勇于实践,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试点工作既要抓全面的典型,又要注意突出特色。对那些带有方向性的做法,要及时予以指导和完善。要培育和树立工作典型,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五、各地要加强对社区老龄工作试点的领导。要把社区老龄工作试点作为2002年办

  公室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日程,加强领导。要制定具体的试点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

  施。在城市,要选择老龄工作、社区建设和“星光计划”工作好的1个城区,在农村,选

  择老龄工作和村委会组织建设基础好的1个县市,进行试点。要帮助试点社区解决试点工

  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各地要在2002年上半年之前完成试点工作,并就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果、经验

  和存在问题等写出报告。届时,全国老工办将召开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各地要尽

  快确定试点城区和县市,连同试点工作方案,在2002年元月底前报全国老工办政研部。

  附件:1.李宝库副部长在10省市老工办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

  2.赵宝华副主任在10省市老工办负责人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2001年12月21日

  l 劳动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把社区就业工作摆上社区建设的重要位置

  推进社区建设是新时期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扩大就业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区建设的要求和扩大就业的总体部署,把社区就业工作摆在社区建设的重要位置,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协调推进。要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进程,以城市社区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今后在评估社区建设成果时,将把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社区就业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二、多渠道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当前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的重点是,结合社区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生活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托幼托老、配送快递、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特别是面对居民家庭和个人的家政服务岗位;结合驻社区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剥离部分社会服务职能的需要,开

  发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商品递送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结合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需要,开发健身、娱乐以及老年生活照料等工作岗位;结合社区组织建设、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社区治安、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等社区工作岗位,特别是开发社区保洁、保安、保绿、车辆看管等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中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且家庭收入低的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按照“十五”计划提出的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扩大就业,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各地应积极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个体、私营等各种经济形式,兴办投资少、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的社区服务型小企业从事社区服务,实现自谋职业;鼓励企事业单位、街道基层组织等兴办以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主的就业型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适应市场、转变观念,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努力提高吸纳就业的能力。

  三、落实和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

  继续执行从1998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落实好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项目取得的收入,在规定年限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将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到实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铆(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提出的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等项政策,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铆 (国办发[2000]59号)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银发 [1998]278号)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社区服务小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的金融服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运用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保险、多渠道筹资建立担保基金等形式,解决好下岗职工贷款担保问题。各级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解决好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场地安排、项目经营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优惠政策检查督查制度、部门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监督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清理各种行政性收费,明确免收费用项目和减收费用标准。全面推广一些地方将有关优惠政策印在《再就业人员优惠卡》上,发到下岗职工手中,并对部门收费进行登记的经验,让下岗职工直接了解政策,并加强群众监督,更好地把社区就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切实加强社区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0)42号)提出的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工作职能主动向社区延伸和拓展,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民政等部门相互配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起市、区、街三级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网络。已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城市,要努力把网络联接到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发挥街道等基层组织的优势,充分采集社区岗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将信息送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面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探索社区就业服务的有效方法,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并为他们提供代管档案、代缴保险、代办有关证明等项就业服务,引导他们在社区实现再就业。

  加强再就业培训,提高社区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结合社区就业实际需求,努力开发适应社区就业岗位需要的再就业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采取实用有效的培训方式方法,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大力推广创业培训,培养一批创办社区就业实体的带头人,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着力解决好社区就业难点问题

  针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存在的社会保险接续等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灵活有效的办法,依法将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的社区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向出中心人员讲清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程序、办法和个人账户基金的结存情况。对在社区再就业的人员可以开设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窗口,方便其参保。要加强对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档案及个人账户的管理并随时提供查询服务。根据社区就业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灵活就业形式的相关政策,解决好从业者劳动关系处理、合法权益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等具体问题。

  六、加强部门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开展社区就业工作,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并动员和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已建立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再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地区,要在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形成在政府领导下,部门之间分工合作、街道基层组织广泛参与、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工作局面,推动社区就业工作健康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社区就业发展规划,完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领域实现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社区从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制定社区从业人员参加和接续社会保险的办法。重点要指导好社区就业百家重点联系城市的实施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社区就业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以及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规划,通过加强社区建设,发展社区服务业,努力增加社区就业岗位,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领域实现再就业。各级财政、建设、工商、税收、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社区就业工作开展的政策措施,细化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帮助和支持。

  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社区就业工作。要积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通过集中宣传、定期现场咨询、现场会等形式,把社区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到每个单位及每个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要大力宣传开展社区就业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宣传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取得成功的事迹,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转变观念,适应市场,在政策的引志和支持下,自强自立,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再就业。

  l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 2001年12月3日)

  “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

  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 (中发[1992]5号)下发以来,我国服务业稳定发展,结构不断改善,就业岗位大幅度增加。但从总体上看,服务业供给不足、比重偏低、结构落后、质量不高、竞争力差等问题仍很突出,已经成为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制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我国已经进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必须充分认识新阶段、新形势、新体制下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国际竞争力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有力措施,是缓解就业压力的主要途径,也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迫切需要。服务业的兴旺发达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加快发展服务业,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加快发展服务业,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增加供给、优化结构、拓宽领域、扩大就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

  新观念,真正把服务业作为产业对待。要有步骤地扩大开放,在主要依靠市场机制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引导,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促进全国服务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根据“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十五”期间服务业发展的目标是:服务业增加值匀均增长速度适当快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争取达到7.5%左右,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0年的33.2%提高到2005年的36%;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均增长4%以上,累计新增就业人数争取达到4500万人,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由2000年的27.5%提高到2005年的33%。为此,要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服务业行业结构

  (一)以市场为取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进步为支撑,大力调整和优化服务业行业结构,提高服务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强化对交通运输、商贸流通、餐饮、公用事业、农业服务等行业的改组改造,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代理制、多式联运、电子商务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效益。积极发展房地产、物业管理、旅游、社区服务、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需求潜力大的行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信息、金融、保险以及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科技服务等中介服务行业,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含量,促进服务业行业结构及经济结构的优化。

  (二)各地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发展各具特色的服务业。中心城市及沿海地区.的部分城市,要按照城市功能定位,在改组改造传统服务业的同时,着重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具有交通、商贸、旅游等特定优势和服务功能的中小城市和城镇,要进一步强化优势,突出特色,提高优势行业的竞争力;其他城镇和农村,要适应当地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地发展有优势的行业。

  二、扩大服务业就业规模

  (三)服务业是今后我国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统一认识,高度重视,采取积极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挖掘服务业安置就业的巨大潜力,发挥其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四)积极支持服务业各行业拓宽服务领域,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对就业潜力大的行业,尤其是社区服务、农业服务等,要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大张旗鼓地鼓励发展。各地 K、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鼓励下岗职工、乡镇转岗干部和复转军人创办社区服务企业和农业服务企业。

  (五)积极引导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就业,取消各种限制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规范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准确及时的就业信息,避免盲目流动。制定劳动力市场管理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制度和标准,规范劳动者、企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市场行为。鼓励服务业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时间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为服务业扩大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积极从事服务业工作。

  三、加快企业改革和重组

  (六)加快服务业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

  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服务业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国有经济比重较高的对外贸易、公用事业、旅游、文化、电信、金融、保险等行业,要逐步放宽对非国有经济的准人限制和扩大对外开放。

  (七)对国有服务业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除少数企业外,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参股等形式,逐步改制为多元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改革。

  (八)尽快改变部分行业经营方式陈旧、缺乏服务品牌和过度竞争等状况,促进服务业的集团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上市、重组等方式,形成一批拥有著名服务品牌、多元投资主体的大型服务业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九)国家从授权经营、跨业经营、上市融资、项目审批等方面促进形成少数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各地区、各部门要鼓励企业跨地区发展,并在经营场所、工商登记、劳动用工等方面提供便利。

  (十)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服务业中小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出售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各地区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加大力度,加快服务业中小企业的改革。

  四、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

  (十一)改变服务业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人限制过严和透明度低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和全行业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在市场准人、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等方面,对非国有经济实行与国有经济同等的待遇。

  (十二)加快铁路、民航、通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放宽外贸、教育、文化、中介服务等行业市场准人的资质条件。凡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国内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鼓励和允许上市公司以资产重组或增发新股方式进入服务业。

  (十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服务业市场准人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清理,改革市场准人的行政审批制度,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需要保留的也要按照区别情况、简化手续、公开透明、管理和监督规范的原则进行改革。

  (十四)加强对服务业市场准人的规范化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并公示有条件准人的领域、准人条件、审批确认等准人程序以及管理监督办法。加强对服务市场的依法监管,整顿和规范服务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违法违规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清除出市场,创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有步骤地扩大对外开放

  (十五)抓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带来的新机遇,积极有序地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要通过扩大开放,促进服务业管理体制、企业机制、组织形式以及服务品种的创新;促进先进服务技术和标准的引进,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和培育服务业比较优势的

  形成,增强国际竞争力,减少服务贸易逆差。

  (十六)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步骤地进一步开放银行、保险、证券、电信、外贸、商业、文化、旅游、医疗、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国际货运代理等领域。

  (十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走出去”战略,发展服务业的跨国公司。鼓励开展设计咨询、对外工程和技术承包、劳务合作。有关部门要在金融、保险、外汇、财税、人才、法律、信息服务、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国际竞争力创造必要条件。

  六、推进部分服务领域的产业化

  (十八)以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企业与事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为原则,加快推进适宜产业化经营领域的产业化进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尽快完成适宜产业化领域由“政府办”向“社会办”的转变。各级政府要做好有关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以外的领域都要实行产业化经营。

  (十九)将各类事业单位划分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机构。营利性事业单位都要改制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政府投资和事业经费。挂靠政府部门的营利性机构要与原部门脱钩。非营利性机构也要引入竞争机制,面向市场提供服务。

  七、促进后勤服务的社会化

  (二十)学校、医院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条件的机关后勤服务设施都要面向社会开放。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学校、医院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营利性的后勤服务机构都要改制为独立法人企业。新组建并由国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设立后勤服务机构,所需服务由社会提供。鼓励民间投资兴办面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推广“大学生公寓”等社会化服务的各种组织形式。

  (二十一)在对后勤服务机构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认真清理和评估后,允许将其中一部分以国有资本金的形式注入改制后的后勤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促进并规范后勤服务机构转制的具体规定。

  八、鼓励中心城市“退二进三”

  (二十二)调整城市市区用地结构,减少工业企业用地比重,提高服务业用地比重,即“退二进三”。这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措施,也是城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任务。目前,大部分中心城市已经进入必须对城市市区用地结构进行调整的阶段。要采取切实措施,逐步加大力度,把一些城市行之有效的“退二进三”措施,推广到更多城市。

  (二十三)中心城市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要优先用于服务业。城市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迁出或关闭企业做好人员安置、资金筹措等工作。鼓励外资投向与“退二进三”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回报率高、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服务业项目。

  九、加快服务业人才培养

  (二十四)加快培养服务业所需各类人才,特别要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信息服务、金融、保险、各类中介服务、服务业政策与管理以及熟悉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等方面的人才。有计划地在现有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服务业紧缺的专业,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增加紧缺专业招生规模。拓宽人才培养途径,积极吸引和聘用海外高级人才。

  (二十五)加强岗位职业培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质量意识、竞争意识和业务水平,增强其就业、创业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服务业职业资格标准体系,有序扩大实施范围和领域,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

  十、多渠道增加服务业投入

  (二十六)发展服务业主要依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同时也要注意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要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投资,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鼓励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贴息或补助,以更多地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投入。

  (二十七)银行要适当增加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在独立审贷基础上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及其建设项目发放贷款。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银行的沟通,积极向银行推荐有效益的服务业项目。

  (二十八)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人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某些服务行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不合理问题。

  十一、扩大城乡居民的服务消费

  (二十九)改善服务消费环境,完善消费政策,提倡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引导城乡居民增加服务消费,营造有利于扩大服务消费的社会氛围。

  (三十)提高城乡居民的服务消费能力,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民和城镇低收入者的收人。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完善消费信贷办法,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加强服务业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布局和结构,特别要注意扩大农村基础设施的覆盖面,促进农民增加服务消费。

  (三十一)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与实施城镇化战略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调整城镇规模结构,扩大城市服务消费群体。

  (三十二)推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加强服务业的组织领导

  (三十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服务业摆到与农业、工业同等重要的位置。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为加快发展服务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十四)计划部门负责服务业总体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与政策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行业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鼓励

  服务业行业协会的发展,发挥其在市场保护、行业自律、沟通企业与政府等方面的作用。

  (三十五)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按照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改进统计制度和方法,做好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的经常性调查。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的监测、预警、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发挥信息导向作用。

  (三十六)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服务业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为服务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完善服务业标准,提高服务水平。

  (三十七)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和实施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责成国家计委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l 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文化部、卫生部、体育总局、中国科协、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的通知

  文明办[20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综合办、文化厅(局)、卫生厅(局)、体育局、科协、团委、妇联:

  创建文明社区是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中蓬勃兴起的新生事物,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创造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是把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自2000年9月中央文明委召开全国创建文明社区工作座谈会以后,全国各地创建文明社区活动深入开展,呈现扎实推进、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对于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欢迎。

  为进一步丰富社区文化生活,宣传普及科学知识,增强居民法律意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央文明委2002年工作安排,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协、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决定联合在全国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七一”重要讲话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央文明委《关于在城市深人开展创建文明社区工作的若干意

  见》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通过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宣传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传播先进文化,普及法律知识,完善社区服务,提高市民素质和群众生活质量,引导社区居民“关心小家爱大家,共育社区文明花”,通过相认、相识、相知、相助,身体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形成平等友爱、良好和谐的社会风尚,邻里互助、团结进步的人际关系,传播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观念,满足居民增长知识、崇尚文明、学习法律、健身强体、娱乐身心等方面的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为党的十六大创造昂扬向上、团结奋进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内容

  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系列活动要覆盖全年,一个时期突出一两个重点。

  1.科教进社区。围绕“讲科学生活、建文明社区”的主题,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科普工作者和科普志愿者在社区与居民共同举办科普读书、科普讲座、科普报告、科普咨询、科普培训、科普竞赛、科普讲演、科普文艺和科普影视巡演等各种活动;办好社区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栏、制作科普公益广告等;在4、5月份,结合“全国科技活动周”,组织“万种科普书刊”、“万套科普挂图”进社区,举办“万场科普报告会”、“万场科普咨询服务”、“万场科普影视放映”等活动,形成科教进社区的高潮。通过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科普教育活动,宣传科学生活观念,普及科学生活知识,引导社区居民增强科学意识和鉴别能力,破除愚昧思想和落后习俗,建立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让科学思想在社区广泛传播,科学精神在群众心中深深扎根。此项活动由中国科协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2.文体进社区。努力建设和开辟更多面向广大群众、便于居民参与的公益性文化体育场所,充分利用社区各类文体活动中心、图书室、影剧院、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 (馆)、健身站(点)等文体设施,经常组织有社区特色、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如歌咏、摄影、书画、演讲、曲艺、体操、舞蹈、健身等表演和展示。各地文体部门可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社区文体表演和展示活动。为集中展示社区文体活动的成果,适当时候举行全国性社区文化汇演和趣味体育赛表演展示活动。此项活动在9、10月份形成高潮。 2002年春节前后,要配合各地广泛开展的送温暖、献爱心等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演出和体育健身活动,把文体活动与公益救助紧密结合起来,弘扬传统美德,促进邻里互助,倡导扶危济困,活跃群众生活,着力营造欢乐、喜庆、祥和的节日气氛。具体由文化部、国家体育总局、团中央、全国妇联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3.法律进社区。配合“四五”普法,深入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举办社区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咨询、法制园地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向社区居民赠送法律知识读物和宣传资料,宣传普及与社区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同时,建立健全市民行为规范,引导社区居民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落实各项防范和管理措施,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青少年是一个特

  殊群体,各地可依托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社区法律学校等阵地,对青少年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建立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及时排查和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结合“法制宣传日”的活动,在12月掀起法律进社区的高潮,具体由各地综治办会同宣传、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4.卫生进社区。结合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发展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站,依靠社区卫生服务站,动员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卫生人员和志愿者,为社区居民进行健康检查和常见病治疗,开展卫生常识宣传咨询,普及医疗卫生知识,为残疾人、孤寡老人、下岗职工和困难家庭等弱势群体送医送药上门。此项活动由卫生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重要途径,是创建文明社区、服务人民大众的有效载体,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工作。

  1.精心设计,广泛动员。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中央综治办、文化部、体育总局、卫生部、中国科协等部门制定的工作方案和部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精心设计本地区“四进社区”活动的具体方案,落实具体措施。要充分依靠群众,广泛动员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搞好“四进社区”活动。要把“四进社区”活动当作转变工作作风、增进干群感情、为群众办实事的大事来抓,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百姓冷暖,扎扎实实为社区居民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增强“四进社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

  2.培养骨干,常抓不懈。为确保“四进社区”活动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一批思想品质好、组织能力强、善于联系群众、热爱社区工作的骨干,逐步形成专业工作者和志愿者结合、有各方面人士组成的社区活动骨干队伍。要逐步建立以专业群众文化工作者、群众体育工作者和群众中涌现出来的文体活动积极分子为主体的社区文体活动辅导员队伍;以专兼职科普工作者、离退休科技教育工作者、大中专学生为主体的社区科普宣传员队伍;以社区治安执法人员、律师、法律爱好者、离退休公检法干部为主体的社区普法和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队伍;以社区卫生工作者和卫生志愿者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要特别注意发挥社区居民中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专家、老职工在“四进社区”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为他们奉献社会、发挥余热提供舞台,创造条件。要有计划地组织好骨干人员的培训工作,注意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对他们给予关心帮助。

  3.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规模大、时间长、要求高、涉及面广,需要各有关部门协调行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地文化、综治、卫生、体育、科协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做好本部门应该承担的工作。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动员青少年和社区各个家庭积极参加活动。共青团组织要注意充分发挥青年志愿者在“四进社区”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各地文明办要认真做

  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推动工作,2002年底,主办单位将颁发“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优秀组织奖。

  4.搞好宣传,扩大影响。各级文明办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好“四进社区”活动。各新闻媒体充分重视“四进社区”活动的宣传,摆上日程,列入计划,组织力量深入社区采访报道,大力宣传“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的广泛影响和先进事迹,为“四进社区”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开展活动的情况,请及时报中央文明办和其他主办单位。

  2001年1月29日

  养老设施

  l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第1号

  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人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人院。

  第八条 五保对象人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人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人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1/2.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人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人院协议处理。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

  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3月18日起施行。

  l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现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2000年11月24日

  卫生服务

  l 卫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卫基妇发[1999]第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指示,现将《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

  1999年7月16日附件: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卫生事业为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发展中逐渐暴露出一些深层次问题,尤其是在城市,资源配置、利用不合理,医药费用增长过快,卫生服务特别是基层卫生服务同城市化、人口老龄化、疾病谱改变、医学模式转变、群众卫生服务需求的变化及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不相适应,亟待改革、完善。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做出“改革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形成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卫生服务网络”的重要决策以来,不少城市积极试点探索,并已取得初步经验,显示出社区卫生服务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从全国看,这项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

  随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加快医疗机构改革,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已成为一项紧迫任务。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改革城市卫

  生服务体系,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进一步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政府领导、社区参与、上级卫生机构指导下,以基层卫生机构为主体,全科医师为骨干。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是提供基本卫生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保障。社区卫生服务覆盖广泛、方便群众,能使广大群众获得基本卫生服务,也有利于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卫生服务需求。社区卫生服务强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有利于将预防保健落实到社区、家庭和个人,提高人群健康水平。

  第二、是深化卫生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社区卫生服务可以将广大居民的多数基本健康问题解决在基层。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有利于调整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大中型医院为医疗中心,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机构为预防、保健中心,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

  第三、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迫切要求。社区卫生服务可以为参保职工就近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帮助参保职工合理利用大医院服务,并通过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增进职工健康,减少发病,既保证基本医疗,又降低成本,符合“低水平、广覆盖”原则,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长久稳定运行,起重要支撑作用。

  第四、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社区卫生服务通过多种形式的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使社区卫生人员与广大居民建立起新型医患关系,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是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德政民心工程,充分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卫生改革,满足人民卫生服务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同步,构筑面向21世纪的、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到2000年,基本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的试点和扩大试点工作,部分城市应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框架;到2005年,各地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框架,部分城市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到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建成较为完善

  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成为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城市居民能够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卫生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据社区人群的需求,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公有制为主导。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服务,健康促进。

  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引进竞争机制,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努力提高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做到低成本、广覆盖、高效益,方便群众。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与社区发展相结合。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

  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点带面,逐步完善。

  三、加强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

  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具体体现,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

  要把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社区两个文明建设规划,作为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规划、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协调组织,卫生、计划、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人事、教育、建设、计划生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与措施,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及时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所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和困难。

  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高本社区全体居民健康水平负有重要责任。要积极协调辖区内各方力量,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支持和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必需的业务用房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切实支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四、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要在区域卫生规划指导下,充分发挥现有基层卫生机构作用,引入竞争机制,统一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健全结构适宜、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有效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使社区居民都能够拥有自己的全科医师。

  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要依托现有基层卫生机构,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以上级卫生机构为指导,与上级医疗机构实行双向转诊,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使各项基本卫生服务逐步得到有机融合的基层卫生服务网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根据当地规划和群众需求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可由基层医院(卫生院)或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造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区域过大的,可下设适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上级

  医院及疾病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院、健康教育所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加强统一协调,发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作用。坚决防止盲目设置新的医疗卫生机构,搞重复建设。

  深化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实行医疗卫生机构功能调整,优化重组,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要着重引导公立基层医疗机构转变观念,进行结构和功能的双重改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生机和活力,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模式。

  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主要由全科医师、护士等有关专业卫生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要把人员队伍建设作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持久、健康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任务抓紧抓好,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适应居民对社压卫生服务的需求。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采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规范化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必须改善服务态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取信于民。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基本服务规范和管理办法,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与考核,竞争上岗,树立严格要求、严密组织和严谨态度的良好作风。要依法严格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计划、实施和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都必须经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科学研究,不断研究和总结我国社区卫生服务的经验,使社区卫生服务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日臻完善。

  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配套政策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支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合理分担。教育、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健康消费意识,增加健康投入。

  发展计划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整卫生经费的支出结构,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安排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工作经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适当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更新等方面的启动经费和人才培养、健康教育经费。按国家规定安排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

  卫生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研究制定有利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财政经济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就诊时可实行不同的医药费用自付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双向转诊机制。

  物价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要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合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指导各地进行社区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支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考核和表彰模范街道、居委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站)的条件。要帮助城市优抚对象解决在参与和享受社区卫生服务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给予政策和经济上的扶持。

  人事行政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要及早研究建立全科医师资格标准,制定在职人员培训规划、计划,完善继续教育规章制度,形成育人、选人、用人一体化机制,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在社区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以毕业后医学教育为核心的全科医学教育体系。当前,重点是培训在职人员,培养技术骨干,加强全科医学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与培训;要逐步开展全科医师继续教育;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员队伍的培训,满足不断发展的社区卫生服务需要。

  建设行政部门在新建或改建城市居民居住区时,要把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制定与落实人口计划、推行优质服务时,要积极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居民的需求和自身条件,开展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宣传教育和适宜的技术服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抓住机遇、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地向前发展。

  l 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卫基妇发[2000]4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

  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等10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第326号),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构筑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指导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并报我部备案。

  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指导标准

  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指导标准

  2000年12月29日附件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

  一、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构筑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必须把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社区,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不断丰富城市社区建设内涵。

  二、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须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要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紧密结合,并充分利用中医和西医卫生资源。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服务的综合性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四、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地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服务人口约3万~5万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方便覆盖的区域,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应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择优鼓励现有基层医疗机构经过结构和功能双重改造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床位、基本设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应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居民需求配置;卫生人力应按适宜比例配置。

  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要坚持社区参与的原则。

  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立、运行应引人竞争机制。

  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区名+所在街道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名十所在居民小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附件2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设置指导标准

  一、基本功能

  (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进行社区诊断,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的建议及规划,对社区爱国卫生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与寄生虫病的健康指导、行为干预和筛查,以及高危人群监测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四)运用适宜的中西医药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五)提供急救服务。

  (六)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七)提供会诊、转诊服务。

  (八)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九)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卫生咨询服务。

  (十)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十一)提供康复服务。

  (十二)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十三)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宣传并提供适宜技术服务。

  (十四)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

  (十五)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十六)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十七)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他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二、基本设施

  (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400平方米,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居民需求、社区资源等可设置适宜种类与数量的床位。

  (三)具备开展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工作的基本设

  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信息、交通设备,具体内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四)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配备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科室设置

  设有开展全科诊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专门场所。

  四、人员配备

  (一)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二)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在全科医师资格认可制度尚未普遍实施的情况下,暂由经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承担。医护人员在上岗前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等知识培训。

  (三)待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包括:

  (一)各类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各类人员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各项技术服务工作规范。

  (五)家庭卫生保健服务技术操作常规。

  (六)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七)会诊及双向转诊制度。

  (八)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九)财务、药品、设备管理制度。

  (十)档案、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十一)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

  (十二)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十三)其他有关制度。附件3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站设置指导标准

  一、基本功能

  (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协助社区管理部门实施健康促进。

  (二)开展免疫接种、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提供院外急救服务。

  (五)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六)提供双向转诊服务。

  (七)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八)提供康复服务。

  (九)开展健康教育与心理卫生咨询工作。

  (十)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宣传服务。

  (十一)提供个人与家庭的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

  (十二)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十三)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他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二、基本设施

  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0平方米,至少设诊断室、治疗室与预防保健室,有健康教育宣传栏等设施,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三、人员配备

  (一)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二)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在全科医师资格认可制度尚未普遍实施的情况下,暂由经过全科医学培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承担。医护人员在上岗前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等知识培训。

  (三)待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制度

  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指导标准》。

  l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

  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2月16日

  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进一步调动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改进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进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积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并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健全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合理划分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责。禁止各种非法行医。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人治度。

  二、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并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督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三、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

  性病的治疗和康复;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从事疾病诊治,其中大型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并结合临床开展教育、科研工作。要形成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双向转诊制度。保障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职工可以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医生开具的处方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药。位于城市的企业医疗机构要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城镇医疗服务体系。

  四、加强卫生资源配置宏观管理。加快实施区域卫生规划,采取多种措施调整和控制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卫生资源已经供大于求的地区,不再新建或扩建医疗机构;减少过多的床位,一部分可转向护理、康复服务;调整卫生技术人员结构,引导富余人员向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医疗服务薄弱的地区流动;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培养全科医生;严格审批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调整现有设备分布,提高使用效率;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难以正常运转的医疗机构,引导其拓展老年护理等服务领域。或通过兼并、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

  五、改革预防保健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综合性预防保健体系,负责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领域的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并提供技术咨询和调查处理传染病流行、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医疗机构要密切结合自身业务积极开展预防保健工作,要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开展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方面的作用。

  六、转变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主权,实行公立医疗机构的自主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根据任职标准,采用公开竞争、择优聘任为主的多种形式任用医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服务标准,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加强医疗机构的经济管理,进行成本核算,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行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凡社会能有效提供的后勤保障,都应逐步交由社会去办,也可通过医院联合,组建社会化的后勤服务集团。

  深化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岗,公开岗位标准,鼓励员工竞争,实行双向选择,逐级聘用并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内部考核制度和患者反馈制度,员工收入要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劳动贡献等挂钩。医疗机构也应减人增效,转岗人员的待遇及再就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解决当前存在的以药养医问题,必须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要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可先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收支结余全部上缴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合理返还,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成本以及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其他卫生事业,各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扣留或挪作他用。各地区要选择若干所医院积极进行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取得经验后普遍推广。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及个体诊所除可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八、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

  要规范对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办法。对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卫生机构的补助项目主要包括卫生执法监督和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重要医学科研、基本医疗服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财政对大中型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重点学科研究、医院发展建设支出和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等;对基层医疗机构以定额补助为主,主要包括其承担的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任务。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的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级财政按照其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补助。卫生执法监督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

  九、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在总量控制幅度内,综合考虑医疗成本、财政补助和药品收入等因素,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增设或调整诊疗费、护理费、挂号费;适当提高手术费、床位费等;降低过高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适度放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要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考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特点,并适当提高中医、民族医的技术服务价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中医、民族医的发展。

  十、加大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医药行业发展规划,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人条件,控制新增生产加工能力,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得增加供过于求的产品的布点。按照剂型类别,分阶段限期推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 GMP),限期过后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准生产。建立科学的新药审评机制,降低新药研制和审批管理成本,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发新产品和特色产品,积极发展“生产、教学、科研”一体化的大型经济实体。

  十一、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流通秩序。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和所有制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组建规模化和规范化的公司,建立商贸、工贸或科工贸结合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市、县级批发企业,将市、县级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推动药品零售业的连锁化经营,促进连锁药店、普通超市非处方药柜台及独立门点等多种零售形式的发展。近期暂停审批和登记新设药品批发企业。

  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由卫生部牵头,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管局参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对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探索,提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办法。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经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认定,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集中招标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卫生、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中介组织的监督,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价格应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在药品购销活动中,要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流通费用。

  十二、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要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依法实行监督,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分类监管,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SP)的监督实施,现有企业要按管理规范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发新证。严格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完善质量公告制度,改革药品抽验机制,严格处罚程序。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取缔药品集贸市场,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理。

  十三、调整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的药品、预防用药、必要的儿科用药、垄断经营的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有条件的可以制定全国统一零售价,其他药品价格由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要引入市场机制,降低“虚高”价格。经过试点,逐步实施由生产企业将零售价格印制在药品外包装上的办法。在药品经销各环节,都必须按实际价格开具发票。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系群众身体健康,涉及多方面利益调整,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密切相关,是一项十分重要又相当复杂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此要高度重视并列人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指导意见负责组织实施。要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原则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广大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力争在二三年内,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与服务体系。

  2000年2月16日

  l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5月24日

  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体改办 国家计委财政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农村卫生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广大农民健康,保护农业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现就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发展农村初级保健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农村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初级卫生保健水平。要制定分阶段实施方案,统筹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预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改水改厕等工作;积极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普及医药科学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改革卫生管理体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农村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的布局,加强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人管理,制定服务规范,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人卫生技术岗位,取缔非法行医。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县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做好本乡镇的卫生工作。

  农村卫生机构要以公有制为主导,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卫生机构的发展。根据各地区实际,乡镇卫生院可以由政府和集体投资举办,也可以合作经营。允许社会、个人投资举办医院和医疗诊所。村卫生室可以集体举办、村医联办,也可以个体承办。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与监管作用,提高乡村卫生组织的综合服务能力。

  三、健全卫生服务网络

  要优化县(市)、乡、村卫生资源配置,调整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功能,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按照职能,突出服务重点,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为主;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计划生育为

  主。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农民实际需求,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鼓励县(市)、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技术合作。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要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县级卫生机构要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落实对农村卫生技术指导的责任,发挥培训农村卫生人才的作用。县级预防保健机构要把预防保健工作深入到农村基层;县级医疗机构要承担乡村卫生机构的转诊,解决农民危重、疑难病症的诊治;县级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充实力量,加大巡回监督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的监督和对卫生机构的监管。

  乡镇卫生院要协助进行农村卫生执法工作。要坚持预防保健工作与医疗服务相结合,确保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尤其要增强产科、计划生育、急救等服务功能。在经济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可转向社区卫生服务职能。除乡中心卫生院之外,一般乡镇卫生院不向医院模式发展。

  要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使之能够为农民提供安全、方便的常见伤病诊治服务,并承担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任务。

  四、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

  乡镇卫生院要建立权责明确、民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运行机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适当提高其待遇并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要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对不称职的乡镇卫生院长予以解聘。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卫生院长负责制。

  乡镇卫生院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引入竞争机制,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收费透明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严格内部考核制度,采取激励机制,使人员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

  五、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

  要加快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结构的调整。各地区要制定规划,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技能的培训和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乡镇卫生院医生在3至5年内达不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转岗分流。要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内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地清退。要加强对现有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力争用10年时间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完成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中,要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凡毕业后自愿到农村服务的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凡赴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服务的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要改善农村卫生人员的生活、工作环境,实行鼓励卫生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的政策和

  措施,引导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要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称之前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满规定年限的制度。

  六、完善卫生经济政策

  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并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农村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的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基础卫生设施条件改善、人才培养等工作。同时,动员社会广泛筹措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乡镇卫生机构上划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经费预算指标相应上划到县级财政。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机构给予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和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服务。定额制定的依据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服务人口、服务面积、服务数量等。定项补助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离退休人员费用。对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的补助,根据开展工作需要、项目论证结果和国家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对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按国家规定给予专项补助。对村级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补助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对民办公助卫生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价格的监管。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向农村卫生机构和村个体医生乱收费。

  七、加强药品供应与使用的管理

  要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方便农民购药。支持、鼓励大中型批发企业兼并、改造地(市)、县(市)批发企业为地区基层配送中心。支持、鼓励向农村发展药品连锁经营。促进农村卫生机构集中采购药品,也可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

  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乡村卫生工作职能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村卫生室和乡村个体诊所除可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八、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引导,支持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建立适合农村经济状况的筹资机制和管理体制,并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健康保障意识,从而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按照自愿量力、因地制宜、民办公

  助的原则,继续完善与发展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坚持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合作医疗的水平、形式可有所差别。有条件的地区,提倡以县(市)为单位实行大病统筹,帮助农民抵御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大病风险。

  九、重视做好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

  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并根据需要安排扶贫资金用于卫生扶贫。

  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具体措施。采取换粮、改水或集体迁移等综合性措施,力争在5年内使危害严重的主要地方病得到基本控制。

  要坚持东部支援西部、城市支援农村的做法。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全国卫生系统对口支援活动中,要优先安排对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员培训、技术和管理指导、巡回医疗、设备支援等,并使之制度化。在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派出地区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要积极沟通和联系社会各方面力量,多形式、多渠道支援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在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工作中,要注重发挥民族医药的作用。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求,统一思想,锐意改革,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和落实各项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实行分类指导,促进农村卫生的改革与发展,开创我国农村卫生工作的新局面。

  (2001年5月8日)

  l 卫生部关于加强老年卫生工作的意见

  卫疾控发[2001]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龄问题在我国已成为关系国计民生和长治久安的重要社会问题,老龄人口的迅速增加,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和健康水平迅速提高,寿命得到延长;另一方面,老年人口迅速增加,将带来一系列社会和卫生问题,1998年调查表明: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两周患病率为全人群的1.7倍,慢性病患病率为全人群的4.2倍,人均患有2至3种疾病,与1993年第一次调查相比,老年人口两周患病率和慢性病患病率均有明显增加,尤其是肿瘤、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老年

  精神性疾病增加更为突出。60岁以上老年人活动受限率为8.1%,为全人群的2.7倍,残疾率为25.2%,为全人群的3.8倍。人口老龄化所带来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并没有带来人们所期待的健康期望寿命的延长,所延长的寿命中大多数为非健康寿命,尤其是女性。老年人患病率和伤残率明显升高,对医疗保健与有关的卫生服务设施的需求增加,形成对社会福利和医疗费用支付等多种经济活动的压力等,如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使老年人过上健康、温馨、舒适、方便、充实的生活,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重大课题,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努力,迎接人口老龄化向卫生保健提出的挑战,促进健康老龄化的实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提出,全党和全社会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老龄工作。这个决定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我国老龄事业做出的重要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老龄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了学习贯彻《决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老年卫生工作,发展老年卫生事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老年卫生工作的领导

  做好老年卫生工作是卫生部门的重要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卫生部门的职责是完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特别是社区医疗保健服务,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各级卫生部门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老年卫生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将如何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老年卫生保健服务系统,解决老有所医的问题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摆在议事日程上,把老年卫生工作作为整个卫生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卫生工作计划,强化各地老年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争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同时加强对老年卫生保健问题的研究,提出适合实际情况的老年卫生保健政策和策略、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有力促进老龄卫生工作的开展。

  二、推动医疗卫生机构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卫生服务

  (一)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费用低廉、质量优良的卫生服务是改革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目的之一,因此,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精神,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适应人口老龄化需要,提高老年健康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随着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应把老年卫生服务列入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发展规划。

  1.大力发展社区卫生保健服务体系。通过体制改革、机构改造、资源重组等形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社区服务中心,将部分富余病房改造为多种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的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把老年人大部分的基本健康问题就近解决在社区。

  2.落实经济补偿政策。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财政补助、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完善服务价格体系等有关经济政策,争取社会各方对老年卫生

  的投入和资助,不断完善老年卫生工作的经济补偿机制。

  3.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卫生保健服务,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应用适宜的技术,积极探索有效、经济、方便的社区老年卫生保健服务模式,拓展老年医疗、护理、保健、康复等服务领域,建立健康档案,掌握社区老年健康状况,根据老年人不同的卫生保健需求,发展家庭病床,加大对大病和重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老人的帮困力度,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日间观察、临终关怀等服务,逐步建立老年人家庭医疗与急救呼叫信息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有效、经济、方便、温馨的服务。

  (二)推动大中型医疗机构做好老年医疗卫生工作,医院要适应卫生体制改革和老龄化的需要,把老年卫生工作作为医院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抓紧抓好。逐步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便民服务制度,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业务指导。要在为老年人提供方便、适合的卫生服务上下功夫,不断扩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领域,增加方便老年就医的措施,有条件的医院可开设老年病门诊,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在医疗机构改革中,注意引导现有的部分医疗机构,转向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康复、护理等内容的老年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三)加快农村医疗卫生组织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试点,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不断研究和发展新时期的农村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积极探索适应广大农村老年人需要的卫生工作新机制,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在开展城市卫生支农时,注意增加老年卫生的内容;同有关部门合作,切实解决农村贫困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问题。

  三、以预防为主,积极开展慢性病防治工作

  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社区老年慢性疾病的预防工作,不断改善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针对近年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发病率明显增长的趋势,重点开展以一级预防为主的二、三级预防,在普遍开展社区健康教育的基础上,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干预和监测,推广经济、快速、方便的检测手段,使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得以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制定高血压、糖尿病等老年人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指南和管理方案,在部分地区试行,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医疗和康复服务。预防慢性病并发症的发生,降低慢性病造成功能衰退的危险因素,延长健康寿命,提高生命质量。

  四、积极做好老年健康宣传、人员培训和老年病的防治研究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以自我保健互助为内容的健康促进活动,广泛推行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加预防知识、养成乐观的人生态度、建立健康的行为、改善健康状况、提高生活质量;二是加强老年病防治队伍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同时要改革医学教育,编制老年医学教材,以满足老龄化工作的需要;三是倡导有条件的单位以老年常见病防治研究为重点,加强对老年病诊断和治疗、护理、康复的研究,弘扬传统医学在延年益寿方面的作用。

  2001年7月20日

  l 卫生部关于加强老年卫生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发[2001]20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龄问题在我国已成为关系国计民生和长治久安的重要社会问题,老龄人口的迅速增加,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和健康水平迅速提高,寿命得到延长;另一方面,老年人口迅速增加,将带来一系列社会和卫生问题,1998年调查表明: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两周患病率为全人群的1.7倍,慢性病患病率为全人群的4.2倍,人均患有2至3种疾病,与1993年第一次调查相比,老年人口两周患病率和慢性病患病率均有明显增加,尤其是肿瘤、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老年

  精神性疾病增加更为突出。60岁以上老年人活动受限率为8.1%,为全人群的2.7倍,残疾率为25.2%,为全人群的3.8倍。人口老龄化所带来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并没有带来人们所期待的健康期望寿命的延长,所延长的寿命中大多数为非健康寿命,尤其是女性。老年人患病率和伤残率明显升高,对医疗保健与有关的卫生服务设施的需求增加,形成对社会福利和医疗费用支付等多种经济活动的压力等,如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使老年人过上健康、温馨、舒适、方便、充实的生活,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重大课题,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努力,迎接人口老龄化向卫生保健提出的挑战,促进健康老龄化的实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提出,全党和全社会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老龄工作。这个决定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我国老龄事业作出的重要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老龄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了学习贯彻《决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老年卫生工作,发展老年卫生事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老年卫生工作的领导

  做好老年卫生工作是卫生部门的重要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卫生部门的职责是完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特别是社区医疗保健服务,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各级卫生部门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老年卫生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将如何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老年卫生保健服务系统,解决老有所医的问题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摆在议事日程上,把老年卫生工作作为整个卫生工作的组成部分,纳人卫生工作计划,强化各地老年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争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同时加强对老年卫生保健问题的研究,提出适合实际情况的老年卫生保健政策和策略、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有力促进老龄卫生工作的开展。

  二、推动医疗卫生机构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卫生服务

  (一)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费用低廉、质量优良的卫生服务是改革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目的之一,因此,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精神,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适应人口老龄化需要,提高老年健康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随着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应把老年卫生服务列入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发展规划。

  1.大力发展社区卫生保健服务体系。通过体制改革、机构改造、资源重组等形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社区服务中心,将部分富余病房改造为多种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的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把老年人大部分的基本健康问题就近解决在社区。

  2.落实经济补偿政策。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财政补助、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完善服务价格体系等有关经济政策,争取社会各方对老年卫生

  的投入和资助,不断完善老年卫生工作的经济补偿机制。

  3.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卫生保健服务,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应用适宜的技术,积极探索有效、经济、方便的社区老年卫生保健服务模式,拓展老年医疗、护理、保健、康复等服务领域,建立健康档案,掌握社区老年健康状况,根据老年人不同的卫生保健需求,发展家庭病床,加大对大病和重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老人的帮困力度,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日间观察、临终关怀等服务,逐步建立老年人家庭医疗与急救呼叫信息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有效、经济、方便、温馨的服务。

  (二)推动大中型医疗机构做好老年医疗卫生工作,医院要适应卫生体制改革和老龄化的需要,把老年卫生工作作为医院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抓紧抓好。逐步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便民服务制度,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业务指导。要在为老年人提供方便、适合的卫生服务上下功夫,不断扩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领域,增加方便老年就医的措施,有条件的医院可开设老年病门诊,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在医疗机构改革中,注意引导现有的部分医疗机构,转向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康复、护理等内容的老年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三)加快农村医疗卫生组织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试点,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不断研究和发展新时期的农村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积极探索适应广大农村老年人需要的卫生工作新机制,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在开展城市卫生支农时,注意增加老年卫生的内容;同有关部门合作,切实解决农村贫困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问题。

  三、以预防为主,积极开展慢性病防治工作

  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社区老年慢性疾病的预防工作,不断改善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针对近年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发病率明显增长的趋势,重点开展以一级预防为主的二、三级预防,在普遍开展社区健康教育的基础上,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干预和监测,推广经济、快速、方便的检测手段,使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得以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制定高血压、糖尿病等老年人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指南和管理方案,在部分地区试行,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医疗和康复服务。预防慢性病并发症的发生,降低慢性病造成功能衰退的危险因素,延长健康寿命,提高生命质量。

  四、积极做好老年健康宣传、人员培训和老年病的防治研究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以自我保健互助为内容的健康促进活动,广泛推行健康教育,倡导健康

  的生活方式,增加预防知识、养成乐观的人生态度、建立健康的行为、改善健康状况、提

  高生活质量;二是加强老年病防治队伍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同时要改

  革医学教育,编制老年医学教材,以满足老龄化工作的需要;三是倡导有条件的单位以老

  年常见病防治研究为重点,加强对老年病诊断和治疗、护理、康复的研究,弘扬传统医学

  在延年益寿方面的作用。

  l 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发[2001)2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配合城市社区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经征求各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有关部委的意见,我部研究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实际需要的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并报我部备案。

  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试行)

  2001年10月29日附件: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

  工作内容(试行)

  第一条社区卫生诊断

  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管理部门组织领导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了解社区居民健康状况,针对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和实施社区卫生工作计划。

  第二条健康教育

  1.针对社区主要健康问题,明确社区健康教育的重点对象、主要内容及适宜方式。

  2.开展面向群体和个人的健康教育,指导社区居民纠正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3.配合开展免疫接种、预防性病艾滋病、无偿献血、生殖健康、禁毒及控烟等宣传、教育。

  第三条 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

  1.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及寄生虫病的社区防治。

  2.执行法定传染病登记与报告制度,并协助开展漏报调查。

  3.配合有关部门对传染源予以隔离以及对疫源地进行消毒。

  4.指导恢复期病人定期复查并随访。

  5.开展计划免疫等免疫接种工作。

  第四条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

  1.开展健康指导、行为干预。

  2.开展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高危人群监测。

  3.对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患者实施规范化管理。

  4.对恢复期病人进行随访。

  第五条精神卫生

  1.开展精神卫生咨询、宣传与教育。

  2.早期发现精神疾患,根据需要及时转诊。

  3.配合开展康复期精神疾患的监护和社区康复。

  第六条妇女保健

  1.围婚期保健:开展婚前卫生咨询与指导;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开展婚后卫生指导与生育咨询。

  2.产前保健:了解孕妇的基本健康状况和生育状况;早孕初查并建册;开展孕妇及其家庭的保健指导。

  3.产后保健:开展产后家庭访视,提供产后恢复、产后避孕、家庭生活调整等方面的指导。

  4.更年期保健:提供有关生理和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咨询;指导更年期妇女合理就医、饮食、锻炼和用药。

  5.配合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妇科疾病的筛查。

  第七条儿童保健

  1.新生儿期保健:新生儿访视及护理指导;母乳喂养咨询及指导。

  2.婴幼儿期保健:早期教育;辅食添加及营养指导;生长发育评价。

  3.学龄前期保健:心理发育指导及咨询;生长发育监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指导。

  4.学龄期保健:与家长配合开展性启蒙教育和性心理咨询等。

  5.儿童各期常见病、多发病及意外伤害的预防指导。

  第八条老年保健

  1.了解社区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

  2.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

  3.指导意外伤害的预防、自救和他救。

  第九条社区医疗

  1.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医疗服务。

  2.疑难病症的转诊。

  3.急危重症的现场紧急救护及转诊。

  4.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第十条 社区康复

  1.了解社区残疾人等功能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和医疗康复需求。

  2.以躯体运动功能、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及心理适应能力为重点,提供康复治疗和咨询。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在夫妻双方知情选择的前提下,指导夫妻双方避孕、节育。

  2.提供避孕药具以及相关咨询。

  第十二条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居民需求、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条件,提供其他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和相关服务。

  卫生部关于2005年城市

  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目标的意见

  卫基妇发[2001]3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城市社区建设及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已步人全面建设服务体系框架阶段。

  为加强社区建设,构筑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推动三项改革同步开展,满足广大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精神,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经征求地方及有关部门意见,现提出2005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目标。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05年,在全国大部分城市基本建成配套政策落实、服务网络健全、人力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渠道畅通、适应社会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部分城市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为到2010年在全国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奠定良好基础。

  二、具体目标

  (一)形成较为完备的社区卫生服务政策体系

  到2005年,国家就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出较为完备的方针和政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意见,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

  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城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

  在实现上述要求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共财政定额补助政策基本落实,服务价格体系初步理顺,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纳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人居住区建设规划,形成有利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环境。

  (二)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城市卫生资源配置结构得到有效调整,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与区域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到2005年,至少有80%地级以上的城市基本建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导,以具有综合功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中西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至少有 35%的县级城市形成适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在实现上述要求的地级以上城市,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70%的居民从住所步行15分钟内,可以到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综合性社区卫生服务的提供机构,并能够通过电话等通讯方式方便地取得联系。县级城市可以参照执行对地级以上城市的要求。

  (三)初步建立较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

  初步形成以全科医师为骨干,公共卫生、中医药、护理等各类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具有较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队伍。到2005年,形成广泛吸纳优秀人才进社区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基本完成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护士岗位培训取得积极进展。

  在实现上述要求的城市,平均每1万城市居民至少有1名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有条件的城市努力达到2名以上;至少有50%在社区工作的护士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

  (四)基本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到2005年,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基本实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的要求,多数城市居民能够较为方便地获得费用比较低廉、质量比较优良的社区卫生服务,高血压等社区可预防控制疾病的防治工作取得进展,居民医药费用支出负担相对减轻,对所获得的服务满意度较高。

  在实现上述要求的城市,城市居民到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比例与2000年相比有明显增加,在大中型城市一般达到50%以上;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度达到 80%以上;社区预防保健工作得到进一步落实,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以及计划免疫接种率、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规范化管理率、妇女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老年保健管理率等与2000年相比,有明显提高;居民平均综合医药费用支出增长速度与2000年相比基本持平或有所降低。

  (五)建立规范化的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体制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法严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技术等服务要素的资格准人关,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基本服务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发展有序、服务优良、行为规

  范。

  在实现上述要求的城市,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设置规划,完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技术等服务要素的行业准人治度,健全的工作制度、服务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范,具体的监督评价要求、实施制度和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制度,有效的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

  三、对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估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有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估,卫生部将适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目标实现程度进行抽样评估。

  2001年12月17日

  l 卫生部关于2005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目标的意见

  卫生部[2001]20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城市社区建设及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已步入全面建设服务体系框架阶段。

  为加强社区建设,构筑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推动三项改革同步开展,满足广大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精神,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经征求地方及有关部门意见,现提出2005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目标。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05年,在全国大部分城市基本建成配套政策落实、服务网络健全、人力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渠道畅通、适应社会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部分城市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为到2010年在全国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奠定良好基础。

  二、具体目标

  (一)形成较为完备的社区卫生服务政策体系

  到2005年,国家就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出较为完备的方针和政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意见,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

  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城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

  在实现上述要求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共财政定额补助政策基本落实,服务价格体系初步理顺,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纳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居住区建设规划,形成有利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环境。

  (二)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城市卫生资源配置结构得到有效调整,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与区域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到2005年,至少有80%地级以上的城市基本建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导,以具有综合功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中西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至少有 35%的县级城市形成适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在实现上述要求的地级以上城市,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70%的居民从住所步行15分钟内,可以到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综合性社区卫生服务的提供机构,并能够通过电话等通讯方式方便地取得联系。县级城市可以参照执行对地级以上城市的要求。

  (三)初步建立较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

  初步形成以全科医师为骨干,公共卫生、中医药、护理等各类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具有较高素质的社Z卫生服务专业技术队伍。到2005年,形成广泛吸纳优秀人才进社区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基本完成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护士岗位培训取得积极进展。

  在实现上述要求的城市,平均每1万城市居民至少有1名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有条件的城市努力达到2名以上;至少有50%在社区工作的护士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

  (四)基本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到2005年,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基本实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的要求,多数城市居民能够较为方便地获得费用比较低廉、质量比较优良的社区卫生服务,高血压等社区可预防控制疾病的防治工作取得进展,居民医药费用支出负担相对减轻,对所获得的服务满意度较高。

  在实现上述要求的城市,城市居民到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比例与2000年相比有明显增加,在大中型城市一般达到50%以上;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度达到 80%以上;社区预防保健工作得到进一步落实,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以及计划免疫接种率、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规范化管理率、妇女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老年保健管理率等与2000年相比,有明显提高;居民平均综合医药费用支出增长速度与2000年相比基本持平或有所降低。

  (五)建立规范化的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体制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法严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技术等服务要素的资格准人关,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基本服务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发展有序、服务优良、行为规

  范。

  在实现土述要求的城市,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设置规划,完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技术等服务要素的行业准入制度,健全的工作制度、服务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范,具体的监督评价要求、实施制度和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制度,有效的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

  三、对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估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有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估,卫生部将适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目标实现程度进行抽样评估。

  2001年12月17日

  建筑标准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宣传贯彻《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民办函[199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

  根据建设部、民政部1999年5月14日下发的《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131号)精神,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作为强制性行业标准,于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为老年人建筑制定的行业性设计标准,对于规范老年公寓、老人院和托老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工作,促进老年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规范),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规范》

  《规范》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各地建委(建设厅)、民政厅(局)要尽快把《规范》转发到基层,并采取举办讲座和学习班等培训形式,组织各级干部,特别是设计、施工人员和老年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其基本要求和相关数据,为实施和遵守《规范》打好基础。

  二、积极宣传《规范》

  今年是国际老年人年,《规范》的出台为我国的老年人办了一件实事,体现了政府对老年人福利事业的高度重视。各地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要结合国际老年人年活动的开展,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和国际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规范》,让全社会广泛了解《规范》的意义和基本内容。

  三、切实贯彻执行《规范》

  目前,我国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迅速,各地掀起了一个兴办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的高潮,《规范》的颁布顺应了这一发展趋势。为了配合《规范》的实施工作,各地要于近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加强管理监督。各地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出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对老年人建筑从规划、设计、建设到老年福利机构设立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明确各自职责,将《规范》的贯彻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

  (二)把好建筑工程的审批和验收关。各地建设部门要督促有关设计部门和施工单位在具体的工作中执行《规范》,在老年人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和施工验收过程中,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范》的设计方案不予审批,对未达到标准的工程,不能签发验收合格证书。

  (三)把好老年福利机构的审批关。各地民政部门在审批老年福利机构的工作中,要将建设部门对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意见和对工程的验收合格证书作为必备条件之一,对未经建设部门审批和验收的老年人建筑不予颁发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

  (四)做好现有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