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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CCTV.com  2007年10月17日 14:24  来源:中国老龄宣传网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人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人院。

  第八条 五保对象人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人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人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1/2.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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